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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合同管理规定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合同管理规定

(广外校〔2009〕74号 2009年11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活动中与其它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学校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事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条  学校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合同谋取私利。

第五条  学校实行一般合同与重大合同区别管理。

学校一般合同实行法定代表人统一授权,归口管理,各负其责的制度。

学校重大合同实行统一管理,会签审批,各负其责的制度。

第六条  学校重大合同包括: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标的在20万元以上的经济类合同;

(三)校长办公会确定的其他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实行会签审批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合同的立项以及审批。

第八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决定一般合同事项的委托授权。

学校分管校领导决定一般合同的立项和审批。

第九条  学校校长办公室是学校重大合同的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章及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章的使用;

(二)重大合同审批表的印发;

(三)重大合同的形式审核;

(四)重大合同的编号;

(五)重大合同的备案;

(六)学校重大合同立项后起草单位和各审批单位就合同事项的协调;

(七)因合同纠纷引起法律诉讼的协调。

第十条  学校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是重大合同的审核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财务处负责审核重大合同所涉经济指标是否符合学校财务制度、是否损害学校经济利益;

(二)审计处根据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范审核重大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学校管理制度的规定、是否损害学校经济利益;

(三)监察处负责审核重大合同是否存在违规违纪的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是一般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一般合同的立项申请、起草、审核、编号、代理签约、归档、履行,参与法律纠纷的处理。

学校各单位是重大合同的执行部门,负责重大合同的立项申请、起草、送审、归档、履行,参与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  一般合同的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需要对外签订一般合同的,应当由合同事项的主管单位填写《一般合同审批表》经负责人签字后向分管校领导申请立项。

分管校领导同意合同立项的,合同事项的主管单位将《一般合同审批表》报送校长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根据分管校领导意见向合同事项主管单位负责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注明授权范围和期限。

合同事项的委托代理人不得转委托。

第十三条  合同事项的委托代理人根据授权进行合同的起草和谈判,需要专业支持的,由委托代理人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邀请有关专业人员参与。

合同起草完成后报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的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一般合同可以由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凭合同文本、《一般合同审批表》和《授权委托书》报校长办公室加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章。

一般合同需要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委托代理人提供合同文本、《一般合同审批表》和《授权委托书》,由校长办公室加盖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章。

第十五条  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负责合同的实施,并建立合同档案。

第十六条  一般合同的履行、法律纠纷处理和责任适用本规定第五章、第六章和第七章的规定。

第四章  重大合同的管理

第一节  立  项

第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代表学校从事对外活动的过程中需要签订重大合同的,应当向校长办公会提出立项申请,内容包括立项理由、事项、合同当事人以及拟订立合同的时间安排等。

校长办公会决定立项的同时,确定重大合同的起草单位、协办单位和执行单位。

 

 

第二节  起  草

第十八条  合同立项申请获得同意后,由起草单位从维护学校权益出发对合同当事人的资质、履约能力和委托代理权限进行调查,在对合作事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必要论证后,开展合同文本起草工作。

第十九条  合同文本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以及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事项制定相关条款。合同的基本要素应齐全,条款应明确、具体。

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人姓名(名称)和住所,合同标的及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起草合同文本前需要进行谈判的,应当就合同事项涉及的内容向分管校领导汇报,形成意见后报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

合同谈判涉及重大分歧或需要法律专业支持的,起草单位应当请示分管校领导,报学校法定代表人同意后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参加。

第二十一条  合同相对人提供合同文本或者格式合同的,起草单位应当对其提供的合同文本条款进行详细审查和核对。

第三节  审  批

第二十二条  重大合同文本完成后,由起草单位填写《重大合同审批表》连同合同文本同时送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和合同事项涉及的相关单位审核并会签。

第二十三条  审核会签单位原则上在收到《重大合同审批表》及合同文本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给起草单位完成审核会签。

第二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并将《重大合同审批表》、审核单位的反馈意见及修改后的合同文本送校长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核。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室完成对合同文本的形式审核后对合同进行编号,由起草单位报分管校领导送学校法定代表人,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四节  签  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学校重大合同的法定签约人。

学校签订重大合同时,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或使用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章。

第二十七条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公章是学校签订重大合同的指定用章。

第二十八条  重大合同用章或提交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名时,应当提供《重大合同审批表》及合同文本。

第二十九条  合同签约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及时将合同文本复印件分别报送校长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备案,合同原件送学校档案室归档。

第五章  合同履行

第三十条  合同生效后,合同事项执行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及时了解合同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对合同履行进行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或出现不可抗力,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合同事项执行单位应当将相关问题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学校法定代表人请示。

第三十二条  重大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合同执行单位应当向分管校领导、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报告合同的执行情况及结果,并报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合同履行出现法律纠纷、学校收到诉讼或仲裁的法律文书,由所涉事项的主管单位及时向分管校领导或学校法定代表人汇报,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及相关单位组成法律纠纷处理小组,负责对法律纠纷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  法律纠纷处理小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示学校法定代表人聘请律师或者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法律纠纷。

第三十五条  法律纠纷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学校法定代表人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委托学校相关工作人员或律师参加诉讼和仲裁。

第三十六条  法律纠纷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当根据法律纠纷处理小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为学校处理法律纠纷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七章  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

因越权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规定的程序擅自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实际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失职、渎职或以权谋私,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各相关单位在学校处理法律纠纷的过程中不及时汇报、消极应对或不及时提供必要支持,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以下合同事项不适用本规定,各相关单位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原执行办法进行办理:

(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其职能部门提供格式合同的事项;

(二)劳动合同;

(三)采购合同;

(四)基建、修缮工程合同;

(五)科研项目合同;

(六)学校与本校教职工和学生签订的合同;

(七)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意向书或备忘录。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举办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管理合同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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