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密管理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积极防范、确保安全”的原则。
一、保密守则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均应自觉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家属、子女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十)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查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二、加强日常工作中的保密管理
(一)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和教师外出参加各级各类会议、培训、考察等活动接收的国家秘密载体,须及时交学校保密室进行统一登记,按秘密载体管理规定保管和使用,个人不得私自保管、收藏。
(二)学校各二级单位要认真落实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责任制度,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和“事前审查、全面审查、依法审查”的原则,严格执行“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的保密要求,在公开信息前必须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
上网计算机严禁处理涉密信息和敏感信息,涉密信息只能在涉密计算机处理。有关部门敏感信息可用手写材料或者在非上网内部计算机打印后通过纸介质传递,不要通过网络和学校办公电子邮箱传递。
(三)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没有自行定密的权限,不能随意给公文定密或者在公文中随意标注“秘密”“机密”“绝密”等表明秘密等级的字眼。如情况特殊确需定密的,根据2010年4月29日颁布的新《保密法》,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报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人审核批准,按国家保密事项范围和定密程序进行定密。
三、开展保密自查自评工作
学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保密重点单位应当立足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形成制度,做到强化保密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泄密隐患,建立保密长效机制,特别要加强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保密制度建设、保密宣传培训、涉密人员、国家秘密确定、国家秘密载体等情况的管理,掌握好《机关单位保密自查自评工作规则》,对照《自评标准》(另发)中实有项目进行自评,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自评结果报学校保密委员会,由学校人事处将自查自评审核结果纳入相关单位年度考评和考核,明确相关责任追究和奖惩措施。
各二级单位要成立保密工作小组,依照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要求,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加强保密意识,认真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确保国家秘密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