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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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单位(部门)须在交换件信封封面书写收件单位、收件人和送件单位信息。挂号件需单独标注。

二、法定休息日不受理公文交换,寒暑假期间每周二、四有专人受理交换工作。

三、公文交换范围

1.广东省委、省政府,广州市委、市政府,原广州军区等厅、局级以上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经批准参加交换的单位的机要公文、简报和有关资料。

2.下列文件、物品不得进行交换:

绝密文件,在限定时间内无法送达的文件,非交换单位的文件,各种报刊、杂志、书籍、私人信件、邮件、贺年卡片、钱币及有价证券,其他不准进行交换的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