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16〕11号 2016年1月26日印发)
第一条 为使我校本科专业建设更加符合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促进专业办学的规范化,完善本科专业建设评估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 〕4 号)、《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教高〔2013〕10 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准备工作的通知》(粤教高函〔2015〕10号)等为指导,深入贯彻“以评促改、以评促建、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全面考察我校专业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进一步明确专业定位,推进专业结构调整与优化,强化内涵建设,突出专业特色,提高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评估原则
坚持主体性、多样性、目标性、发展性和实证性等5项原则,实行目标导向,问题引导,事实判断的评估方法。
(一)主体性原则。发挥学院在专业评估中的主体作用,注重以学院自我评估、自我检验、自我改进为主,体现学院在人才培养质量中的主体地位。
(二)多样性原则。注重学院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多样化,评估采用多指标体系,尊重专业建设自主权和专业特色。
(三)目标性原则。注重以专业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为导向,关注目标的确定与实现。
(四)发展性原则。注重专业质量保障体系及人才培养长效机制的建立,关注内涵的提升和质量的持续提高。
(五)实证性原则。注重依据事实作出评估判断,以专业发展的事实及数据为支撑。
第四条 评估依据
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专业建设校内评估指标体系》(附件)进行本科专业的评估。考察专业的规划和培养目标与学校定位、社会需求及教学单位的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专业建设的现状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否相符;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与学校的定位和专业培养目标是否相符。
第五条 评估对象为学校所有全日制本科专业(含留学生院)。各专业均应按专业建设评估指标中的要求,认真做好专业建设工作,并接受评估。
第六条 本科专业评估的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全校性专业评估以5年为1个周期,在1个周期内对部分专业亦可采用自愿申报、随机抽样或学校指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评估。若某个专业获得了国际认证,经所在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在一个周期内可以免评。
第七条 本科专业评估采取各学院自评和学校组织专家组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评估专家组由学科专家、行业专家、教学管理专家、校友代表组成。
第九条 学院自评是整个评估工作的基础,各学院应对照评估指标体系,认真、细致、实事求是地做好自评工作。自评期间注意收集佐证材料,总结经验,找出不足,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在自评的基础上,各学院形成自评报告,连同需要展示的材料,报送至教务处。
第十条 专家组评估基本程序:
(1)学校召开评估专家组会议,部署本科专业评估工作。
(2)评估专家组到学院进行现场评估。学院及专业负责人向专家组汇报情况,并现场回答专家组提问;专家组根据学院自评材料,进行现场查阅、实地考察和评估。
(3)评估专家组依据评估指标体系,提出评价等级建议,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予以反馈和公示。
第十一条 专业评估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
专业评估为“优秀”者,学校将认定为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在教改立项、教学评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专业评估为“良好”或“合格”者,经过一定时期的建设可申请参加高一等级的专业评估。
专业评估为“不合格”者,必须及时进行整改,考虑适当压缩招生规模,或实行隔年招生;整改后若评估仍不合格者,学校将取消该专业设置。
在有效期内,如发现有评估严重失实的,将取消原有的结论。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