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大教〔2008〕68号 2008年12月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评学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了解学生学习状况,掌握教学信息,促进学风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保证教师评学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教师评学是指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对任课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作出的总体评价,评价内容主要包括学风、学习过程和学习效果等。
第三条 参与评学工作是每一位任课教师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二章 参评人和评学对象
第四条 教师评学的参评人为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所有教师。
第五条 教师评学的对象为学校本科教学班级,即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评价。
第三章 评学工作的组织
第六条 学校建立教师评学系统,并在每学期教学数据进入系统后全程开放。
教师评学系统开放后,任课教师可随时对任课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学风建设和教学管理提出意见或建议,开展评学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教师评学系统的维护和数据准备工作,并在每学期中期组织1次全校性的评学活动,对评学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汇总。教务处应及时将汇总后的评学结果反馈给各相关教学单位,并送学生处。
第八条 各教学单位的评学工作由本单位分管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管理。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教师评学的宣传指导,统一认识,明确评学目的和评价标准,确保评学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应鼓励教师积极参与评学工作,并组织本单位任课教师积极参与完成全校性的教师评学工作。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本着对学生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评学工作,并按时完成教务处统一组织的评学工作。
第四章 评学信息的使用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应充分利用教师评学信息,将其作为加强学风建设和学生指导、改进教师教学方法的重要依据。
评学结果应当作为各行政班级评优评奖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评学系统开放后,各学院相关负责人可随时查询本单位的评学信息,辅导员可查询所负责班级的评学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