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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体育运动队本科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08-11-18  浏览次数:

(广外大校〔200838 20081118日印发)

为加强学校体育运动队本科生的学籍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21号令),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招收体育尖子的政策,以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暂行条例》(广外大校200651号),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学校体育运动队本科生包括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尖子和体育特长生,以下统称运动员。

第二条 高水平运动员是指在中学阶段参加地级市比赛获得前3名、或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得前6名并具有相当于全国大学生运动会该项目前6名水平,符合参加全省和全国大学生体育比赛参赛资格的运动员,经广东省招生部门批准参加3+1考试或其它形式考试,被学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

第三条 体育尖子是指在中学阶段参加地级市以上比赛获得个人或集体项目前6名,或达国家二级以上运动员(含国家二级运动员)资格,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普通类专业,被学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

第四条 体育特长生是指参加全国普通高考,经广东省招生部门批准,被学校正式录取后,因有体育特长入选学校运动队的本科生。

第五条 按高水平运动员、体育尖子生招生政策录取,但在校期间未能成为学校体育运动队队员者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运动员在籍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有违纪行为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

凡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至少一学年不得享受学籍管理上的任何特殊政策;违纪情节严重、经教育无效者,由体育部、运动员所在学院和教务处会签意见后,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取消该生学校体育运动队运动员资格。

第七条 体育部应在每学期期末考试之前将学校体育运动队运动员名单分送教务处和运动员所在学院备案。

第二章 运动训练课程设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在基本学制四年内,学校为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尖子设立运动训练课程。

体育部在每学期末根据运动员日常训练出勤情况、训练态度及效果进行考核并评定运动训练课程成绩。

第九条 一、二年级运动训练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在每学期末作为体育课成绩记载;三、四年级运动训练课程成绩由体育部负责人审核后每学年分送教务处和运动员所在学院备案。

第十条 高水平运动员和体育尖子的运动训练课程考核成绩必须达到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章 文化课程学习、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运动员必须保证文化课程的学习,不得无故缺课。运动员训练、比赛与文化课上课(或考试)时间发生冲突时,允许其请假,并履行请假或缓考手续。

第十二条  根据运动员平时学习态度、训练刻苦程度,对运动员在文化课程成绩记载方面给予照顾,高水平运动员每学期文化课程成绩40分以上(含40分)可按60分记载;体育尖子生每学期文化课程成绩50分以上(含50分)可按60分记载;体育特长生每学期文化课程(限二门)成绩50分以上(含50分)可按60分记载。

运动员由国家、省、学校组织参加省大运会及以上比赛,其参加比赛学期文化课成绩40分以上(含40分),可按60分记载。

第十三条 运动员由国家、省、学校组织参加省大运会及以上比赛获奖的,其参加比赛学期所修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可给予奖励加分;没有获奖但训练刻苦、比赛积极的,其参加比赛学期所修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可给予加5分。

运动员由学校组织参加市级比赛、省大学生单项比赛获奖的,其参加比赛学期所修课程中的2门课程考核成绩可给予奖励加分。

具体奖励加分标准如下表:

运动员体育比赛获奖加分标准

比赛类别

比赛名次

市级

省大学生单项

省大运会、

全国单项

全国大运会、

国际级

1

10

15

20

25

2

6

13

18

21

3

4

10

15

18

4

8

13

16

5

7

12

15

6

6

11

14

7

5

10

13

8

4

9

12

 

第十四条 高水平运动员参加比赛获奖,参加比赛学期文化课程应先加分后再按本补充规定第十二条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运动员一学期参加比赛获得多个名次的,以最高获奖名次申请加分。

第十六条 运动员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的比赛或被广东省教育厅选拔为省高校代表队参加比赛,未能参加期末考试,可申请缓考,并按奖励加分标准给予加分。

第十七条 运动员文化课程原始成绩为80分以上者(含80分),该门课程加分后最高不得超过90分;原始成绩为8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加分后最高不得超过85分。

第十八条 运动员根据训练比赛情况,在新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填写文化课程成绩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由体育部根据本规定进行审核,于第二周前报教务处审批后变更成绩。

审批后的成绩变更申请表原件由教务处保存,复印件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所在学院、体育部和学生本人留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校外班运动员的学习、学籍由学校统一管理。其文化课程由运动员所在学院制定专门的培养计划并经学校教务处审核,由运动员所在训练地教学部门指派专人负责,提供上课条件与环境,并配合学校完成教学任务。

第二十条 招收国家队或省队在役、退役运动员及其学籍管理,参照本补充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补充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体育运动队本科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广外大教2007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补充规定由教务处联合体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