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4〕16号 2024年4月28日印发)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根据《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粤学位〔2021〕5号),《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审核工作贯彻“完善制度、依法管理、保证质量、激发活力”的原则。
第三条 拟首次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其所在学院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次年3月提出学士学位授予授权申请,最晚不迟于首批本科生毕业当年3月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专业定位清晰,确定依据明确,符合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学校发展实际需要;专业建设规划科学合理、思路清晰、目标明确、有具体的建设措施。
(二)人才培养方案符合国家要求,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体现专业建设特色;建立人才培养方案持续改进机制,确保有切实的社会需求调查,有行业企业专家参与。
(三)专业生师比达到国家办学条件要求;专业教师数量满足本专业教学需要;专业班级授课规模合理,有足够数量的教师参与学生学习辅导。
(四)教师队伍年龄、学历、职称等结构合理,具有研究生学历的专任教师数量达到国家要求,整体素质符合学校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等教学文档资料齐全、规范。
(六)课程建设有规划、有标准、有措施、有成效;教学内容契合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符合本学科专业发展方向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材管理规范,教材选用和质量监管制度完备;能有效利用网络教学资源、现代教学技术和手段。
(七)教学管理制度规范、完备,主要教学环节的质量标准执行较严格,教学运行平稳有序。对专业教学实施经常性检查、评价和反馈;主要教学环节教学质量保证的责任主体明确,质量监控效果良好。
(八)专业实验室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及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室、实习场所及其设施、专业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网络资源建设能满足教学基本要求。教学经费投入较好地满足人才培养需要,经费来源稳定可靠、保障机制健全。
第五条 审核程序
(一)学院申请
学校于每年年初开展当年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申报与评审工作。拟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的学院,应按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经学院审议后于每年3月初报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学评估中心”)。
(二)材料审查
教学评估中心协同教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对学院提交的《广东省普通高校申请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简况表》(附件1)进行审查。
(三)专家评审
材料审查通过后,由学院组织专家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采取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专家组由5-7人(本校专家不超过三分之一),由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校同行专家及教育教学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小组成员均须具备较高政治思想水平,坚持原则,秉承公正,学术造诣较深,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科专家名单由学院提供并报教学评估中心审定,教育教学管理专家名单由教学评估中心提供。
评审专家按照《广东省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评审指标体系》(附件2)及评审要求分别对各观测点进行打分,专家评审结果分为“优秀(A)、合格(B)、不合格(C)”三个档次。评审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报送教学评估中心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专业,该次申报不予通过。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及结果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专家评审结果为“优秀”“合格”的专业进行审议和表决,表决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专业将确定为“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不通过的专业将确定为该次审核“不通过”。
(五)全校公示
学校将表决通过的新增学士学位授予申报专业审核结果及相关材料在学校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六)上报确认
学校于每年4月底前将表决结果为“通过”的专业申报材料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省学位办组织专家对学校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确认后公布。
第六条 审核结果为“不通过”的专业,学校将责令其整改,待次年重新申报。
第七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连续停止招生五年以上的,视为自动放弃授权,须及时报教学评估中心备案(对该专业已招录且仍在籍的学生,或该专业结业后已换发毕业证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可继续授予学位),恢复招生的须按照新增本科专业的要求重新申请学士学位授权。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实施办法》(广外校〔2014〕17号)同时废止,学校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