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4〕13号 2024年3月28日印发)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完善研究生分流选择机制,进一步提高我校研究生学位授予质量,依据《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通过论文开题、预答辩、查重、送审和答辩等环节,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准予毕业并授予学位,同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三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研究生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通过论文开题、预答辩、查重和送审,参加论文答辩,答辩委员会决议为同意毕业、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学校准予毕业,只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已获毕业证书、未获授学位的研究生,在第一次论文答辩后一年内申请第二次论文答辩的,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参加第二次论文答辩,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以上流程须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两次论文答辩均不通过的,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研究生通过论文开题并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但未通过开题之后论文环节的(含预答辩〔如有〕、查重、送审和答辩),可申请结业,学校批准后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参加过论文答辩的已结业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可于结业后一年内、博士研究生可于结业后两年内,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自未通过的论文环节开始,申请继续进入后续环节,逾期未申请者,学校不再受理。参加论文答辩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情况的,学校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同时颁发学位证书。已换发毕业证书但仍未获授学位的研究生,可按本办法第四条继续申请学位。
第七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参加过一次论文答辩的已结业研究生,可于第一次论文答辩后一年内,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参加第二次论文答辩,答辩后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情况的,学校将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毕业证书日期填写;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换发毕业证书同时颁发学位证书。第二次论文答辩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研究生学制和最长学习年限,超学制但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需按要求申请延期,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保留学籍。达到最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须在退学、肄业、结业、毕业、授予学位等五个学业出口中选择一个进行申请,并按期办理离校手续。
第九条 属于退学、肄业或结业要求的研究生,若超学制仍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学校将公告予以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延期后达到最长学习年限仍未满足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学校将公告予以退学、肄业或结业处理。
第十条 研究生退学或肄业,学校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研〔2023〕28号)相关条款施行。
第十一条 在学校规定的基本学制年限内,研究生结业后,经批准返校重启毕业和学位申请程序的,学校按在校生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