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14〕18号 2014年7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专业的设置、建设和管理等工作,保证专业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粤教高函〔2013〕11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置和调整本科专业,应适应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应知识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学科发展需要,应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战略发展。
第三条 学校本科专业建设应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办出特色”的方针,着重推进专业内涵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章 专业设置
第四条 新设置专业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战略;
(二)有相关学科专业作为依托;
(三)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
(四)有科学、规范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五)有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
(六)具备开办专业所必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习基地等办学条件;
(七)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
第五条 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教高〔2012〕9号)要求实行备案或审批申请。
第六条 申报学院应在对拟新设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后,于每年3月底前向学校提交论证报告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学校于每年6月底前组织新设专业的申报工作,主要包括校内外专家论证、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学校校长办公会审定、公示等程序,并按要求报上级管理部门。
第八条 各专业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专业方向的内涵应与本专业密切相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以下简称《专业目录》)中所列专业不得作为其他专业的专业方向。除个别专业因人才培养特殊需要经批准外,不得以专业(专业方向)形式招生。新设置或调整专业方向需由专业所在学院对拟设置专业方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经过充分论证后报学校审批。
第九条 未经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同意设置的专业,不得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
第三章 专业调整
第十条 学院调整专业名称时,如调整为《专业目录》中专业(除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外),按备案程序办理;如调整为国家控制布点专业或新专业,按审批程序办理。被调整的专业按撤销专业处理并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 学院调整专业的学位授予门类或修业年限时,应按审批程序申报。
第十二条 学院调整专业须在妥善安排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培养工作前提下进行。
第十三条 连续五年不招生的现设专业,原则上按撤销专业处理。
第四章 专业建设与质量监控
第十四条 学校加大对新专业的支持力度,拨付新专业建设启动经费,加强新专业的师资队伍、教学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资料等建设,对新专业的学科建设、教研立项等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五条 学校对新专业办学质量进行重点监控,实施教学督导专项听课、学生信息员跟踪调查、学生评教专项分析等措施。学校在本科教学质量年度报告中对新专业的办学质量情况列专章发布。
第十六条 开展新专业评估工作。新专业开办两年后,学校组织评估,主要内容和要求如下:
(一)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建设总体情况(含专业规划、建设措施、人才培养方案及培养情况等)、师资队伍情况、教学条件、教学过程及管理等方面。
(二)评估程序:主要包括专业自查并填写自评报告、督导专项听课、专家(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实地检查、学生座谈会等程序。其中专家实地检查包括含专业汇报和答辩、查阅专业建设成果和教学档案等形式。
(三)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作为新设专业继续招生、暂停招生和调整专业招生计划的依据。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专业,学校给予表彰。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专业,学校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学校将于新专业有首届毕业生的当年,组织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审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建立专业办学质量与招生数量挂钩机制。对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教学质量低、生源不足、就业率过低等情况的专业,学校将及时调减其招生计划,并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暂停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专业设置管理条例(试行)(广外大教〔2003〕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