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0〕2号 2020年2月2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发挥教学奖励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建立制度化的本科教学激励体系,促进教师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切实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在本科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重点面向教学一线教师;教学建设项目资助对象为校级(含)以上的本科教学建设项目。
第二章 教学奖励类别及标准
第三条 本科教学奖励分为教学名师奖和教学成果奖。奖励获得者须为我校全职聘用人员,且署名单位须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第四条 教学名师奖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级别。国家级和省级奖励分别由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等国家党政部门设立(含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和“广东特支计划”教学名师等),校级奖励为我校正式发文公布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学名师奖”。教学名师奖的设立旨在表彰既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又能长期从事本科教学工作,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
第五条 国家级、省级和校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的奖励标准分别为20万元、10万元和3万元奖励。校级教学名师一般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5-10名。
第六条 教学成果奖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级别,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是教育部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批准设立的教学成果奖项目,省级和校级教学成果奖是分别由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批准设立的教学成果奖项目。
第七条 我校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的各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如下:
奖项类别 |
等级 |
奖励金额 |
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150万/项 |
一等奖 |
100万/项 |
二等奖 |
50万/项 |
省级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15万/项 |
一等奖 |
10万/项 |
二等奖 |
5万/项 |
校级教学成果奖 |
特等奖 |
3万/项 |
一等奖 |
2万/项 |
二等奖 |
1万/项 |
以上获奖成果的奖金由第一完成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中承担的工作和贡献进行分配。分配对象须为我校全职聘用人员,且第一完成人的分配比例不少于30%。
第八条 我校作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各级教学成果奖,根据第七条各级教学成果奖的奖励标准,按照我校参与人署名序号所对应的分配比例确定奖励金额。具体标准为:(1)2人合作成果,分配比例分别为6:4;(2)3人合作成果,分配比例分别为5:3:2;(3)4人合作成果,分配比例分别为4:3:2:1;(4)5人合作成果,分配比例分别为4:3:1.5:1:0.5;(5)6人合作成果,分配比例分别为4:3:1.5:0.7:0.4:0.4;(6)6人以上合作成果,前5人分配比例参照6人合作分配比例,其余人平均分配合计0.4的比例。
第九条 教学奖励经费列入学校绩效工资年度预算,由教务处负责向学校申报(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和“广东特支计划”教学名师奖金由人事处报教务处汇总申报)。奖金直接发放给获奖者本人,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教学建设项目资助类别及标准
第十条 本科教学建设项目负责人须为我校全职聘用人员,且署名单位须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第十一条 本科教学建设项目分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级别。国家级和省级项目是分别由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本科教学建设项目。校级项目是学校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项目建设要求,为促进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培育高水平教学成果立项建设的项目。
第十二条 本科教学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专业类、课程类、教材类(含规划教材、精品教材等)、教学团队、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实习基地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等项目。资助标准如下:
资助类别 |
项目类别 |
等级 |
资助金额 |
专业与课程建设专项 |
专业类 |
国家级 |
20万 |
省级 |
10万 |
校级 |
2万 |
课程类 |
国家级 |
20万 |
省级 |
10万 |
教材类 |
国家级 |
10万 |
省级 |
3万 |
教学团队 |
国家级 |
20万 |
省级 |
10万 |
校级 |
2万 |
教学改革专项 |
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
国家级 |
重点 |
10万 |
一般 |
8万 |
省级 |
重点 |
5万 |
一般 |
3万 |
校级 |
重点 |
2万 |
一般(含青年) |
1万 |
实践教学专项 |
实习基地及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
国家级 |
20万 |
省级 |
10万 |
校级 |
2万 |
校级课程类项目和校级教材项目的资助标准另行规定。上级文件对学校有资助标准要求的,按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本科教学建设项目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各教学单位的项目建设经费,由教务处根据各单位每年项目立项情况按资助类别拨付到项目所在单位,经费使用前项目负责人应编制预算报教务处审核后交财务处执行。经费使用参照学校相关资金使用办法执行,经费报销需经项目负责人经办、教学单位分管本科教学领导验证、单位财务“一支笔”审批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其他单位的项目建设经费拨付到教务处,由教务处财务“一支笔”负责审批,经费使用和报销程序参照教学单位的项目。
第十四条 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按照学校创新强校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学校相关专项经费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建设经费支出范围包含完成项目建设需要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劳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和教学资源制作费、实验材料费、评审管理费等,以及为完成项目建设必要的设备(含软件)购置和维护费等,其中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4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报销时限为:自项目立项月度内至项目通过审核验收后2年内。项目经费报销时,报销人须提供经审批的项目经费预算,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及时在当年报销,个别情况未能在当年报销的,也须在第二年报销完毕。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经费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建设无关的开支。需签订合同或采购的项目支出应按照学校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