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2〕27号 2022年4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促进博士生教育的发展,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旨在为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优秀人才而选拔具有相应学术水平和科研条件的人员承担博士生培养指导工作。
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称体系中的一个固定层次或荣誉称号。博士生导师的首要任务是人才培养,承担着对博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要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
第三条 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促进学科建设的发展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提高科研与教学水平,有利于学术骨干的成长,有利于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所需要的高质量、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四条 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应依托现有博士学位授权点,根据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的需要,考虑博士生招生计划等因素,按需设岗,择优选聘。
第五条 博士生导师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博士生导师的选聘,注重队伍学历层次及年龄结构的优化;对亟待加强的新增列学位点和人才培养成效突出的学位点予以倾斜;对国家急需建设的学位点、小语种学位点予以适度倾斜。
第六条 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七条 博士生导师选聘实行评聘分离制度,包括任职资格评定、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定条件
第八条 申报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严格培养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一般应为我校博士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点的教师或研究人员,且具备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博士生导师申报者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不满六十周岁,能担负起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
(三)近六年以独立或第一指导人身份在境内完整培养过一届以上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较好,同时承担过至少一门较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
(四)拥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在本学科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学术成果丰富;承担有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项目,科研经费较充足。
第九条 外国语言文学学科申请者在符合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近六年的成果业绩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中条件(一)为必要条件,条件(二)、(三)满足其中一项即可:
(一)高水平学术成果。取得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成果八篇(部)以上,其中须在二类以上核心期刊发表两篇以上学术论文。高水平学术成果含:以独立、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的三类以上学术论文;以独立、第一著者出版的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至少著或译二十万字);作为主编出版的优秀专业教材(至少参编十万字);以独立、第一作者撰写的现职正省部级领导批示或国家部委采用的决策咨询报告。上述学术成果中,每篇一类A论文可折算为三篇二类论文,每篇一类B论文可折算为两篇二类论文,每部专著/译著可折算为两篇三类论文。
(二)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申请者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级教改项目一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省部级以上教改项目两项以上。
(三)获奖。作为第一获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科研奖或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或作为主要获奖者(前两名)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科研奖或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作为主要获奖者(前三名)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科研奖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第十条 外国语言文学学科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学术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科研经费充足,成果业绩达到第九条规定条件两倍的,可破格申报博士生导师。
第十一条 应用经济学学科申请者在符合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近六年的成果业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二)中的一项:
(一)主持国家重大、重点项目一项以上,并取得本学科四篇(部)以上高水平学术成果(须含有一项以上高水平中文学术成果)。上述学术成果中,须在二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两篇以上或在一类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二)主持重大、重点项目以外的其他国家级科研、教改项目一项以上或获得教育部以上全国性政府科研成果奖一项以上,并取得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成果八篇(部)以上(须含有两项以上高水平中文学术成果)。上述学术成果中,须在二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在一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国家重大、重点项目含: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
高水平学术成果含:以独立、第一或通讯作者在SSCI、CSSCI来源期刊(不含扩展版和集刊)发表的学术论文;以独立、第一著者在二类以上出版社出版的学术专著;以独立、第一作者撰写的现职正省部级领导批示或国家部委采用的决策咨询报告。
第十二条 应用经济学学科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学术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科研经费充足,成果业绩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破格申报博士生导师:
(一)主持国家级科研、教改项目一项以上或获得教育部以上全国性政府科研成果奖一项以上。
(二)取得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成果十二篇(部)以上,其中须满足:
1.在一类中文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或在SSCI收录的二区以上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2.含有两项以上高水平中文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 法学学科申请者在符合第八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近六年的成果业绩应符合以下条件,其中条件(一)、(二)为必要条件,条件(三)满足其中一个即可:
(一)论著。申请者以第一或唯一作者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发表本学科专业论文八篇以上,其中至少有四篇发表在法学CSSCI来源期刊。
1.以第一或唯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每篇折算为四篇法学CSSCI来源期刊论文。
2.以第一或唯一作者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文,每篇折算为三篇法学CSSCI来源期刊论文。
3.以第一或唯一作者在《中国法学》上发表论文,每篇折算为两篇法学CSSCI来源期刊论文。
4.以第一或唯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被《新华文摘》转载的,每篇折算为一篇法学CSSCI来源期刊论文;以第一或唯一作者在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或《高校文科学术文摘》转载的,折算为一篇三类期刊论文。以上转载均不包含论点摘编、学术卡片等转摘。
5.以第一或唯一著者在一级出版社及法律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申请者至少著/译十五万字),每部折算为一篇法学CSSCI来源期刊论文或两篇三类期刊论文。
6.以第一或唯一著者在其他二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申请者至少著/译十五万字),每部折算为一篇三类期刊论文。
7.主编出版全英专业教材(至少参编十万字),每本折算为一篇三类期刊论文。
8.以第一或唯一作者在法学类SSCI一区期刊发表论文,每篇折算为三篇法学CSSCI来源期刊论文;以第一或唯一作者在法学类SSCI二区期刊发表论文,每篇折算为两篇法学CSSCI来源期刊论文。
(二)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申请者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教改项目一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两项以上,其中至少一项为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
(三)下列条件,满足其中一个即可:
1.获奖。作为第一获奖者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科研奖或教学成果奖三等奖;或作为主要获奖者(前两名)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科研奖或教学成果奖二等奖;或作为主要获奖者(前三名)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科研奖或教学成果奖一等奖;或作为主要获奖者(前四名)获得省部级以上政府科研奖或教学成果奖特等奖。
2.主持国家级重大、重点项目。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及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一项以上,可与本条第(二)项重复使用。
3.发表高层次论文。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可与本条第(一)项第1目重复使用;或除满足本条第(一)项外,再在《法学研究》或《中国法学》上发表论文一篇以上,或者再在法学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两篇以上。
第十四条 法学学科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或相当职称),学术创新能力特别突出、科研经费充足,成果业绩达到第十三条规定条件两倍的,可破格申报博士生导师。
第十五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其学术不端行为被确定之日起,不得再参评博士生导师。
第十六条 跨学科申报者,除应分别满足基本条件、所申报学科的成果业绩条件或破格条件外,还应满足:
1.在所申报学科领域已形成富有特色、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
2.在所申报学科领域已取得较显著的科研成果;
3.近六年的成果须能够支撑所申报学科的研究方向。
第三章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校内申请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博士生导师任职条件者向申请学科所在的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查与公示。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后,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并将审查通过者名单在全校公示一周。
(三)校外同行专家通信评议。学校按一级学科建立博士生导师遴选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由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对每位经资格审查与公示通过的申请者,聘请三名以上校外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议,评议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通信评议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四)学科评议小组评议。学科评议小组原则上按一级学科建立,至少由九人组成,人数为单数。评议小组成员由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学科评议小组依据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评议,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学科评议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为通过。通过者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通过以上程序的博士生导师申请者名单逐个审核,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六)学校发文公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名单,由学校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八条 已在境内其他高校获聘为博士生导师,后调入我校者,经过以下程序,可被认定为我校博士生导师:
(一)由申请者本人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申请表》,并附上所需证明材料,提交至申请学科所在的博士生培养单位。
(二)经相关博士生培养单位审核,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核,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方为有效;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认定为我校博士生导师。
第四章 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九条 各博士生招生单位每年根据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学校博士生拟招生计划,制定当年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方案。招生资格审核应对博士生导师的学术成果、教学质量和育人成效进行综合考量,鼓励择优上岗,近三年无项目、无经费、无成果的导师应暂停当年招生。招生资格审核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招生单位每年根据已报批的招生资格审核方案完成当年的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具备条件的一级学科,也可由重点建设学科工作小组秘书处统筹制定招生资格审核方案、组织招生资格审核和公示。
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博士生导师,获得审核年度下一年度的博士生招生资格。
第五章 博士生导师选聘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一般每两年评定一次。如学科发展急需,同时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可每年评定一次。
第二十一条 各级评审过程与环节应由秘书完整记录。对校外同行专家通信评议、学科评议小组评议通过的博士生导师人选,其评议情况及投票结果,应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保存。
第二十二条 博士生导师选聘的日常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
第二十三条 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定工作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凡申请者本人及其近亲属,一律不得参加上述评审工作。有违反者,取消申请者申请资格。
第二十四条 在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定过程中,对评定工作的过程或结果提出的质疑或投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进行认真核实并回复。必要时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不满”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科研成果及其奖励的认定,按照成果取得时学校科研奖励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涉教改项目及其奖励的认定,按照成果取得时学校教研业绩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实施细则》(广外校〔2018〕2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关于解释说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生导师选聘办法》
适用范围的通知
(广外校〔2024〕45号 2024年10月31日印发)
学校各单位:
为规范我校博士生导师选聘工作,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学校于2022年印发《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生导师选聘办法》(广外校〔2022〕27号)。鉴于文件印发时我校只有学术学位博士点,尚无专业学位博士点,因此该《选聘办法》中的“博士生导师”仅指“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该《选聘办法》仅适用于我校学术学位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我校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选聘制度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