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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选聘办法(试行)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07  浏览次数:

广外校〔202447号  2024117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促进专业学位博士生教育的发展,保证培养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选聘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第三条  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应坚持立德树人,加强对申请人师德师风考评,坚决杜绝学术不端行为,对存在学术不端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者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选聘实行评聘分离制度,包括任职资格评定、招生资格定期审核和动态调整。

第二章  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相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严格培养学生,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

(二)一般应为我校专业学位博士点教师或研究人员,且具备正高职称和博士学位。年龄不满六十周岁,能担负起实际指导专业学位博士生的责任。

第六条 法律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申请者在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一定业绩成果条件。其业绩成果条件为:

(一)完整指导过两届以上法律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二)有明确的专业领域(涉外法治、行政法治、民商事法治、刑事法治、卫生健康法治等),取得了与所设专业领域相关的重要研究成果。同时满足如下两项条件:

1)近六年来主持国家级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两项以上;

2)近六年来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限于国际发表)名义发表上述领域三类以上论文三篇以上,其中法学CSSCI来源期刊论文一篇以上。[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在一级出版社或法律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申请者至少著/译十五万字),每部折算为法学CSSCI来源期刊论文一篇或三类论文两篇;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在其他二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学术译著申请者至少著/译十五万字),每部折算为三类论文一篇;主编出版专业教材至少参编十万字),每部折算为三类论文一篇;入选中国专业学位案例中心——法律专业学位案例库的教学案例折抵三类论文一篇;以学术专著、学术译著、专业教材或教学案例折抵论文的,合计数量为两篇以下。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在《中国社会科学》或《法学研究》或《中国法学》发表论文的,视为符合本项条件。]

(三)具有较为丰富的相关领域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成果或应用成果(提供证书、工作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满足如下任意一项:

1)担任兼职律师三年以上,并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案件;

2)担任兼职仲裁员三年以上,并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案件;

3)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三年以上;

4)担任立法、司法和执法机关以及国际组织等机构咨询专家三年以上;

5)在相关法律机构连续工作三年以上;

6)具有主持法律文件起草、论证、评估,为重要案件提供专业咨询等其他丰富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

第七条  翻译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申请者在符合第五条基本条件的基础上,还需符合一定业绩成果条件。其业绩成果条件为:

(一)完整指导过四届以上翻译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

(二)有明确的专业领域翻译实践、翻译教学与教育管理、翻译技术应用与研发、语言服务行业研究与管理,取得了与所设专业领域相关的重要研究成果。同时满足如下两项条件:

1)近六年来主持有上述领域国家级项目一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两项以上;

2)近六年来以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名义发表

上述领域三类以上论文五篇以上,其中二类A以上论文一篇以上(通讯作者限国际发表;个人学术专著抵相应等级论文,即一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一部抵一篇一类论文,二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一部抵一篇二类A论文,三级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一部抵一篇三类论文)。

(三)具有较为丰富的相关领域工作经历和实践经验,取得了较为丰富的实践成果或应用成果。满足如下任意一项(提供证书、工作合同或其他证明材料):

1)获得全国翻译系列高级职称证书;或获得国际会议口译员协会(AIIC)会员认定;

2)正式发表译作(包括正式出版的或被国际组织、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正式采用的译文等)三十万字以上;或承担正式会议、涉外会谈等口译工作三十场次以上;或审校正式出版译著三十万字以上;

3)独立或以负责人名义取得被采纳的翻译和翻译技术方面的应用成果(发明专利、试验报告、咨询报告、技术规范、行

业标准等)四项以上;

4)独立或以负责人名义承担中央国家机关、省市有关部门单位或行业领先的大中型企业所委托的大型翻译项目(经费五十万元以上)两项以上;

5)独立或以负责人名义组织行业认可且产生了重要影响力(列入中国外文局翻译院发布的年度主流翻译赛事榜单)的大型翻译类赛事一项以上;

6)主持翻译方面国家级课程,或担任翻译方面国家级一流专业负责人,或主编出版翻译方面国家级规划教材;

7)担任对外翻译传播国际期刊主编,或三类以上国际翻译期刊编委及以上职务;

8)担任全国翻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或省高校教指委翻译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中国翻译协会理事及以上职务,或省级翻译学会/协会副会长及以上职务。

第八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其学术不端行为被确定之日起,不得再参评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

第三章 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定程序:

(一)个人申请。符合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条件者向学位点所在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二)资格初审。博士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照相应条件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后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三)资格复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资格复审,并将审核通过者名单在全校公示一周。

(四)通信评议。学校按专业学位类别建立博士生导师遴选专家库。对资格审查通过者,聘请三名以上校外同行专家进行通信评议。通信评议获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五)学科评议小组评议。学科评议小组原则上按专业学位类别建立,至少由九人组成,人数为单数。评议小组成员由校内外专家组成,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评议小组对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和投票表决,获评议小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者为通过。通过者名单在全校公示一周。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对通过以上程序的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申请者进行投票表决,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七)发文公布。

第十条  已在境内其他高校获聘为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后调入我校者,经过以下程序,可被认定为我校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

(一)由申请者本人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专业学位博士

生导师任职资格认定申请表》,并附上所需证明材料,提交至申

请专业学位所在的博士生培养单位。

(二)经相关博士生培养单位审核,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并进行投票表决。获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者为通过。

(四)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认定为我校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

第四章 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一条 各博士生招生单位每年根据学位点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学校专业学位博士生拟招生计划,制订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方案。招生资格审核方案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二条  各博士生招生单位每年根据已报批的招生资格审核方案完成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审核通过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备案。通过招生资格审核的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获得审核年度下一年度的专业学位博士生招生资格。

第五章 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选聘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一般每两年评定一次。如学位点发展急需,同时有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可每年评定一次。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定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申请者本人及其近亲属,一律不得参加上述评审工作。有违反者,将取消申请者资格。

第十五条  在专业学位博士生导师任职资格评定过程中,对评定工作有异议的,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科研成果及其奖励的认定,按照成果取得时学校科研奖励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涉教研项目及其奖励的认定,按照成果取得时学校教研业绩奖励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