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大校〔2003〕39号 2003年5月15日印发)
为加强本科课程建设,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现对本科教学课程主讲教师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规范各门课程教学活动的组织、实施,保证课程教学质量和水平,在课程教学组的基础上设立主讲教师岗位。
二、主讲教师必须由具有讲师职称或硕士学位以上资格的教师担任。
三、每门课程应该组成2人以上的教学组,开展对该门课程的教学讨论、教学研究和教学组织。主讲教师负责该课程的教学计划制订、教学大纲编写、教材编写、备课活动、教学过程(课堂教学、实践教学、平时作业、测验、出题组卷、考试、改卷等)的组织实施以及教学质量监控和本课程教学组的教学安排等工作。
四、每一门课程原则上设置一位主讲教师。但同一门课程分属不同二级教学单位,有不同教学要求的,可以各设置一名主讲教师。
五、该课程教学组围绕该课程的业务活动由主讲教师负责。
六、主讲教师的行政事务接受所在教研室和相应院(系、部)领导。
七、主讲教师在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由所在教研室和院(系、部)根据其思想表现和业务能力确定。教师资源充裕的单位,可以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确定主讲教师人选。主讲教师还可以采取外聘方式。由各教研室和所在院(系、部)确定人选后,报学校教务处与人事处备案。
八、主讲教师的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可以连任,也可以根据实际教学效果、教学水平以及本单位师资情况临时更换。
九、所在单位在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定、骨干教师进修培训等方面对主讲教师应予以政策倾斜。
十、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