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大教〔2007〕13号 2007年4月11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及《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精神,表彰能够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基础课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学校设立教学名师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名师奖原则上每2年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一般为每评奖学年的第二学期。
第三条 教学名师奖的评选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审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评选范围:长期承担本科教学任务(含公共课、专业课和实验课)、为人才培养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任教师。参照国家级教学名师推荐评审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承担基础课(含公共课、专业基础课)教学任务、具有正高职称的专任教师。
第五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受聘教授或副教授职务,能积极主动承担本科教学任务;
(三)在从事人才培养工作的同时,长期进行科学研究,学术造诣高,并在学术研究中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四)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国内、省内同领域有较大影响,擅长以先进的教学方法开展教学活动,课堂教学效果好;
(五)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提高授课水平,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名师评选的组织工作,公布评选的基本要求、具体事项和推荐名额等。
第七条 各学院(部)组织本单位教学名师奖的初评、推荐工作。由学院(部)负责审核本单位教学名师奖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并按要求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八条 学校聘请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对全校教学名师奖申请人进行资格复核及评审,评审结果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公示、公布。
第四章 奖励
第九条 学校对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授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条 在校级教学名师中择优推荐参评省级教学名师奖。
第十一条 举办教学名师示范讲座,推广名师的教学经验,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第十二条 定期编纂教学名师先进材料,邀请教学名师参加青年教师培训等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初评、推荐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