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15〕18号 2015年4月29日印发)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本科生修读校外课程,拓展教学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课程是指由本校以外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单位开设的课程。
第三条 申请校外课程学分认定的学生必须为我校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且其修读课程来源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与我校签订了学分互认协议或我校认可的国(境)内外高校。
(二)我校已加入的高校联盟开设的共享课程。
(三)经我校认可的网络课程。
第四条 除学校有明确规定外,学生修读校外课程前必须对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填写《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外课程修读计划表》,并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交换生无法在出发前确定学习课程的,经学院批准后,可在抵达合作学校后制订学习计划,报学院审批,返校后补办手续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校外课程学分认定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制定校外课程学分认定细则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课程性质相近原则。校外课程与我校课程在课程名称和教学内容上应相同或相近。
(二)学分学时对等原则。校外和我校的课程学分和学时数原则上应一一对等。若双方课程的学分或学时数差异较大,可以按照学分对等或学时对等原则进行课程学分认定。
(三)课程成绩及格原则。校外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才能认定为我校课程学分。
第六条 校外课程学分认定程序
(一)交换生课程学分认定程序
1.学生取得校外课程成绩后,应于1个月内由该校密封邮寄成绩单等至学生所在学院。
2.学生返校10个工作日内提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外课程学分认定申请表》,连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校外课程修读计划表》、校外课程成绩单及翻译件(国外)和所修课程的大纲或简介(经授课机构盖章)一并提交学院。
3.学院审核并办理校外课程学分认定手续,审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记录。
(二)其他类型校外课程学分认定根据相关协议办理。
第七条 经学校认定的校外课程,可转换成校内相应的学分。
第八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之前公布的相关规定若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