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15〕21号 2015年4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学校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的基本依据,是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保证,其编制、实施和调整必须按照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方案的编制
第二条 培养方案的编制包括制定和修订。方案应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反映我校本科人才培养的总体目标,结合我校的办学优势和特色制定。方案既要符合教学规律,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修订。
第三条培养方案的编制,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各专业培养方案原则上每4年修订一次。
第四条培养方案编制的程序:
(一)教务处提出《关于编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报学校学术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发至各学院;
(二)各学院根据文件要求,拟定各专业培养方案,组织专家论证,经学院学术分委员会或由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汇总各专业培养方案,提交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印发各学院执行。
(四)培养方案确定后,各学院制定课程教学大纲。
第五条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培养目标与教学要求;
(二)基本学制与修业年限;
(三)主干学科;
(四)核心课程;
(五)授予学位;
(六)学分与学时;
(七)社会实践与创业创新发展;
(八)课程设置。
第三章 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培养方案的实施由学校统一安排,各学院落实执行,教务处负责协调、监督。
第七条每学期各专业培养方案按照以下基本程序实施:
(一)教务处根据培养方案下达下学期教学任务,组织各学院核对、确认;
(二)各学院落实教学任务和任课教师,完成排课工作;
(三)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大纲编制教学进度表。
第四章 方案的调整
第八条 各专业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要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九条因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分、学时,更改课程的开设时间,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等导致课程结构和主要教学内容发生变更的,均属培养方案的调整。
调整培养方案应在学校原培养方案基本框架范围内进行局部修改,不涉及培养方案指导思想、基本架构、主要指标等方面的变更。
第十条培养方案的调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调整培养方案的学院可在每学期教务处下达教学任务后,完成排课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表;
(二)教务处批准通过后,按调整后的培养方案实施。
第十一条凡未按规定报批而擅自调整培养方案的,均属违规行为,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普通全日制本科专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