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日制本科生转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等,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学工作坚持条件明确、手续完备、程序规范和权责清晰为原则,确保转学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转学的条件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可申请转学:
(一)患病学生需提供我校及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有特殊困难和特别需要的学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转学的学生高考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
(三)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应予退学的;
6.上级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不可转学的;
7.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三章 转学的程序
第四条 转学工作必须程序规范,转学程序如下:
(一)转学受理时间
学生转学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的4月1-15日、10月1-15日。
(二)转学具体程序
1.学生申请。
学生需亲笔撰写转学申请,填写《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在教务处主页办事流程下载),并附上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教务处。
2.教务处受理。
根据学生申请情况,教务处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转学条件的准予受理。
3.学校审核。
拟转出我校的,严格审核学生转学理由及相关证明,确属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我校学习要求的,由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将拟转出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拟转入我校的,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对符合我校培养要求且我校有教学能力的,经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同意,院、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同意,将拟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
4.学校公示。
通过学校网站对拟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学生姓名,转出及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学生当年高考分数,拟转入专业在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转学理由。公示无异议后,由校长签署接转函。
5.报省教育厅备案。
符合转学规定的,由学校发文,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备案。
6.办理转学手续。
经省教育厅备案同意转学的,由学校办理转学手续。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学校不予办理转学手续,学生也不得提前到拟转入学校就读。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五条 转学必须提供真实、完备的转学材料。
(一)学生转学理由证明材料:
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学生签名、原学校所在学院、教务处、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操行鉴定表(原学校所在学院出具,并签名盖公章)、在校学习成绩单(原学校所在学院出具并盖公章)。
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体检表;因患病转学学生提供经两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我校需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医院诊断证明需盖疾病诊断证明专用章,用药清单,发票)。
因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学生要提供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学生录取名册复印件:
拟转学学生当年录取名册(含录取分数)复印件1份(须加盖学校公章,证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三)拟转入学校招生部门出具的拟转入专业在学生生源地当年录取分数线的证明。
(四)拟转入学校招生委员会或招生监督部门出具的同意该生转入的证明。
(五)拟转入(出)院(系)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出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六)拟转入(出)学校集体研究会议纪要(含转入、出学生名单和表决情况)。
(七)拟转入(出)学校校长签署的接转函。
(八)转出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九)拟转入学校公示情况及结果(提供学校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
(十)《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一式5份)。
第六条 学生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将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