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18〕30号 2018年5月22日印发)
为加强学校研究生指导教师(含博士生指导教师、硕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导师在高层次创新人才培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全面落实导师立德树人职责,提高学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担负着全面培养研究生的责任。
第二条 导师岗位设置坚持结构优化、动态管理原则,为加强导师梯队建设,鼓励培养单位实行助理导师制和导师组制。
第三条 导师岗位管理实行学校和培养单位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导师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各培养单位负责研究生导师岗位的具体管理。
第四条 导师岗位管理逐步推行导师评聘分离制度,逐步淡化导师资格终身制,逐步推进导师资格管理向导师岗位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 导师基本要求
第五条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和模范实践者。
第六条 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以高尚的道德情操和人格魅力感染、引导学生,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承者和社会进步的积极推动者;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第七条 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关注社会需求,推动知识文化传承发展;熟悉国家招生政策,胜任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秉承先进教育理念,重视课程前沿引领,创新教学模式,丰富教学手段;不断提升指导能力,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指导之间的平衡,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三章 导师权利
第八条 导师对学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各项管理工作、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管理、研究生培养与管理享有知情、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导师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毕业等过程管理享有建议的权利。对在政治品德、组织纪律、学业成绩、科研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而不适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导师有权向培养单位提出中期淘汰和终止培养的建议。
第十条 导师享有按学校相关规定获得相应待遇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导师享有按学校相关规定参加培训活动、学术交流活动和行业企业实践的权利。
第四章 导师职责
第十二条 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为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十三条 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积极参与制定和执行研究生培养计划,定期与研究生沟通交流,激发研究生科研创新潜力,指导研究生开展学术研究。
第十四条 在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研究生学术规范训练,加强研究生职业伦理教育,提升研究生学术道德涵养;培养研究生尊重他人劳动成果,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五条 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动产学研用紧密结合,提升创新创业能力。
第十六条 支持和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社会实践,服务人民与奉献社会;培养研究生的国际视野和家国情怀,积极致力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努力成为世界文明进步的积极推动者。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加强与研究生的交流与沟通,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积极主动关注研究生的学业压力、就业压力、生活和身心健康状态。
第五章 导师奖励
第十八条 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导师,学校设立 “优秀研究生导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优秀研究生导师”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推荐,研究生院组织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参评“优秀研究生导师”:
(一)热爱教育事业,坚守学术道德,师风师德高尚,认真履行导师岗位职责,全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二)近三年来主讲过1门以上研究生课程,且在研究生课堂教学评估中得分高于所在单位的平均分。
(三)近三年科研业绩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独立完成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三类以上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作为独立完成人或第一作者在二类以上出版社出版学术专著或研究生教材(至少参编15万字以上),按每部专著/教材折算1篇三类以上学术期刊论文计算;
2.主持省级以上科研或研究生教研项目至少1项;
3.获得省部级三等奖以上科研奖。
(四)近三年指导的研究生符合下列要求之一:
1.研究生阶段获得省级以上奖励;
2.学位论文入选校级以上优秀学位论文;
3.考取博士研究生。
(五)本人及指导的研究生未发生过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校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导师考核
第十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导师考核细则,对研究生导师进行年度考核,把教书育人作为研究生导师评价的核心内容。依据导师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导师任职资格和招生资格管理。
(一)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度研究生招生资格:
1.不认真履行研究生导师职责,被所指导的研究生投诉并查证情节特别严重,造成负面影响;
2.不认真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任务,造成不良后果;
3.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且导师有直接指导责任,或导师与研究生联合署名的科研成果中存在学术不
端行为,造成负面影响;
4.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在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中被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二)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撤销研究生导师资格,须4年后方可参与导师遴选:
1.在研究生入学考试(含复试)、研究生课程考试等命题、评卷工作中出现严重错误、泄露命题内容或徇私舞弊;
2.有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规范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3.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4.导师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3年累计出现2篇以上被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
5.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研究生导师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涉科研成果及其奖励的认定以学校科研奖励相关规定为准。本办法所涉教改项目及其奖励的认定以学校教研业绩奖励实施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考核管理办法》(广外大研〔2008〕3号)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办法》(广外校〔2010〕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