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19〕24号 2019年7月18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新创业师资队伍建设,规范创新创业导师管理,提升对创新创业导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社会各界人士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过程中的协同育人作用,打造一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高水平创新创业师资队伍,推动学校创新创业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创业导师(以下简称“导师”)是学校根据创新创业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和需要,经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选聘并在学校人事处备案,纳入学校人才队伍管理,从事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的人员。
第三条 学校按照统一规划、择优聘用、分类管理的原则,对导师进行选聘和管理。
第四条 导师分为三个类别:理论型导师、实践型导师、综合型导师。
第五条 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导师聘用管理的实施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办公室主任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常务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创新创业师资队伍的统一规划,相关政策的制订及重大问题的决策。
(二)审定导师聘用人选、聘用类别、薪酬待遇和工作任务等。
(三)组织导师的遴选、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根据学校创新创业发展规划和导师队伍现状,就新设或停止导师类别做好论证报告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导师聘用条件及岗位职责
第六条 聘用对象
导师面向校内外人员公开选聘,选聘对象为:
(一)成功的创业企业家;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从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
(三)投资、金融、法律、咨询等领域的专家;
(四)其他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工作者。
第七条 聘用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乐于帮扶大学生创新创业,有充裕的时间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三)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身体健康,胜任岗位要求。
(四)须征得本人所在工作单位的同意。
第八条 理论型导师聘用的具体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学术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二)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
(三)在创新创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 近五年主持创新创业省级教研项目或质量工程项目或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国家级)至少1项。
2. 主持创新创业类省级科研项目1项。
3. 发表创新创业相关学术论文至少3篇(其中三类及以上学术期刊至少1篇,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或本人撰写的研究、咨询报告获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批示。
第九条 实践型导师聘用的具体条件(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创办或管理企业方面具有丰富经验或专业特长的知名企业家、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成功人士。
(二)熟悉企业管理、市场运作、技术创新、行业趋势、人才战略,对科技、经济、市场发展有预判能力的世界500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资金、技术、市场、人才等资源的投融资机构、管理咨询机构的资深行业专家。
(三)熟悉创新创业政策的专家学者,或已获得创新创业培训资格的培训师(国家认定),或具有创新创业大赛评审经验的导师。
第十条 综合型导师聘用的具体条件:
同时符合理论型导师和实践型导师的要求。
第十一条 岗位职责要求
导师根据学校需要、本人意愿和特长、聘期时间长短,在聘期内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岗位职责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十二条 理论型导师聘期基本岗位职责
(一)人才培养。主讲创新创业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开设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相融合的课程,积极申报创新创业教学成果奖,每学期至少开设创新创业讲座1次。
(二)教学研究。积极参与创新创业课程结构调整、课程内容改革和教材编写等教研工作,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创新创业示范课或完成1份创新创业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报告。
(三)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创新创业领域研究,成功申报创新创业市厅级教研科研项目1项(校内导师为项目负责人、校外导师为项目主要参与人),或发表创新创业相关学术论文至少1篇(三类及以上学术期刊,校内导师本人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四)团队建设。组建创新创业教学团队或科研团队(团队成员至少3-5人),组织团队成员积极开展创新创业的教学或科研,聘期内至少1名团队成员成功申报学校创新创业教学名师或成功申报创新创业校级教研科研项目1项,争取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或省级教研科研项目立项。
(五)社会服务。积极申报各类创新创业奖项,指导、带领学生创业团队参加创新创业比赛、实践活动以及创新创业相关理论研究,参与各项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实践型导师聘期基本岗位职责
(一)服务指导。为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项目注册、融资、法律咨询、人力资源、营销策略、生产技术研发和财务管理等方面提供服务指导和资源支持。
(二)项目论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项目、赛事的评审和论证。
(三)咨询诊断。为大学生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经营运作、团队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解决实际困难。
(四)结对帮扶。根据行业领域、企业类型为创新创业大学生提供一对一、一对多的导师帮扶及跟踪指导。
(五)社会服务。指导、带领学生创业团队参加创新创业比赛、实践活动以及其他创新创业相关理论与实践活动,参与各项社会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综合型导师聘期基本岗位职责
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内容执行。
第三章 聘期和待遇
第十五条 聘期
导师的聘期为1-3年。
第十六条 待遇
导师的工作坚持公益性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导师完成具体工作内容后,校外导师参照国家、省市、行业的有关标准,根据学校劳务费发放有关规定一次性发放劳务报酬。校内导师的报酬根据学校绩效工资和劳务费发放相关规定进行核发。
第十七条 导师经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向学校申报当年度所需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校内导师讲授必修课程或选修课程的酬金从绩效工资中的本科教学数量奖预算中安排,校外导师劳务费从创新创业师资专项经费或创新创业教育学院业务费中列支,符合劳务费有关规定范围的校内导师劳务费从创新创业师资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八条 聘用程序
(一)个人申请。个人根据聘用条件和职责,按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将申报材料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人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审查意见报领导小组。
(三)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对拟聘用人选进行审议。
(四)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拟聘用人选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五)颁发聘书。学校为导师颁发聘书。
第十九条 考核方式
考核方式采用年度检查和期满考核。
(一)年度检查
年度检查在每年12月进行,由导师填写《创新创业导师年度工作情况表》,主要内容为导师的意见建议,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年度检查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二)期满考核
期满考核在导师聘期结束时进行,主要考核导师在聘期的工作成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可认定为学校年度优秀创新创业导师。
第二十条 期满考核程序
(一)发布考核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考核通知,一般每年进行两次,在每年的6月和12月进行。
(二)个人填表。导师填写《创新创业导师期满考核表》,提交相关佐证材料,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材料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四)考核评议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召开考核评议会,被考核人根据需要到会进行陈述并回答评委提出的问题,陈述的内容包括工作进展情况及工作成效,评委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成效和答辩情况进行投票表决。
(五)领导小组审议。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考核结果。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导师实行归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导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二级单位可根据学科、专业特色,结合人才培养的需要,参照本办法选聘院级导师,并做好院级导师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在每年的12月将本单位聘用的院级导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为加强导师间的沟通联系,整合校内外导师资源,形成导师合力,更好地服务于导师和学生,学校将适时成立“创新创业导师联盟”, 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研讨创新创业教育领域的前沿理论、重要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导师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不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创新创业教育工作的;
(二)年度检查、期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三)以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创新创业导师名义,在社会上从事导师职责范围之外的活动、损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形象和利益的;
(四)泄漏帮扶的创业团队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本人申请不再担任导师的;
(六)在聘期内,校内导师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的;
(七)由于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导师职责或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由学校科研处认定,教研项目和质量工程项目由学校教务处认定。
第二十六条 各二级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创新创业导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