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规范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要求和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教高函〔2019〕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角色,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等成果,提出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三条 项目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采取同时申报、分级立项的方式,择优推荐国家级、省级项目。
第四条 项目建设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成立以分管本科教学副校长为组长、教务处处长为副组长,各本科教学单位分管本科教学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二)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建设工作小组,全面组织和落实本学院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项目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实施时间为一年,创业实践项目的实施时间为两年。
第六条 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归属学院进行管理。项目选题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法规要求,如有违背党和国家意志,重复申报、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一经发现,直接取消参评资格;如立项后发现,将撤销项目立项资格并回收剩余经费,且项目团队成员四年内不予申报新的项目,情节严重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项目应独立建设和研究,并区别于教师科研(子)项目,已以其他名义获得省级及以上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立项。
第七条 凡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均可申请项目,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一般要求以团队名义申报,团队人数一般不超过五人,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跨专业的学生组成团队。
第八条 项目团队须邀请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老师担任指导老师,项目指导老师不超过两名。鼓励聘请企业人员参与指导或共同担任导师,但须配备一名校内老师共同指导。
原则上每位老师每年只能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一项项目,每位老师同时指导的项目不超过两项。对指导学生成绩突出、项目结题结果为校级优秀的指导老师可增加一项指导项目。
第九条 如所指导项目未结题数量达到两项的,指导老师不允许再次指导新项目。
第十条 项目申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报:项目负责人填写申报表后提交所在学院工作小组。
(二)初审:各学院工作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后,根据教务处分配的名额,汇总报送教务处。
(三)评审:教务处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评审,拟定校级和推荐国家级、省级项目名单,并提交学校工作小组审核。
(四)立项: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由学校发文公布校级立项项目和报送国家级、省级推荐项目。
第三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接到批准立项的通知后,应在十四日内与教务处及所在学院签订项目任务书。不按时签订任务书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二条 学校将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研究进展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开支情况、存在的问题等。对不按时递交中期检查材料或项目无明显进展者,学校将责令其限期整改(不超过一个月),必要时暂停使用经费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除以下情况外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指导老师和项目内容:
(一)项目负责人因毕业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的,由负责人提出变更申请,报所在学院工作小组审核后,经教务处同意后可予以更换。
(二)指导教师因离职、长期不在岗等不能履行指导任务的,由项目组提出变更申请,学院工作小组审核并重新安排指导老师,经教务处同意后予以更换。
(三)项目团队成员确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进行项目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与指导教师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提出申请学院工作小组审核同意后予以更换,同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四条 所有项目原则上应于项目负责人毕业离校前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可申请延期结题,延期申请经指导教师和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学校、学院定期组织参加项目的学生开展学术交流,指导学生参加学术团体组织的学术会议,为学生开展项目研究提供交流经验、展示成果、共享资源的平台。同时,定期组织项目指导教师开展经验交流。
第四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应提交结题验收书,成果材料包括著作、论文、软件著作权、专利、获奖、调研报告及拟采用单位证明、成果应用与转化资料、设计图纸、模型、样品、装置、软件、创业实体相关材料等材料。
第十八条 学生公开发表的论文以及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专利等成果应标注“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项目成果完成者中必须有参加该项目学生的署名。软件著作权、专利权归学校所有,项目成果(物品)由指导老师或所在学院负责保管。
第十九条 项目结题验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结题材料。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所在提交项目结题验收书及成果材料。
(二)审查材料。各学院组织专家组(专家组组长由副高以上职称专业教师担任,成员不少于三人,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
回避)审查结题材料。
(三)结题答辩。结题答辩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负责人或团队主要成员汇报项目建设情况和建设成果;
2.专家提问。
(四)项目鉴定:学生答辩结束后,专家组根据指导教师意见、材料审阅意见和答辩情况做出项目鉴定。鉴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与不合格四个等级。学校将给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成员及指导老师发放结题证书。
第二十条 验收鉴定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延期结题(不超过一年);在规定期限内,无故不参加结题验收的,将视为自动放弃,学校将终止项目研究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项目组成员四年内不得申报项目,指导老师两年内不能指导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院应当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做好资料归档工作,需归档的资料包括:项目申报书、中期检查材料、结题验收书及相关成果材料,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项目专项经费账户。各项目经费由教务处统一拨付到项目所在学院,由学院负责统筹管理。
项目经费分项目公布立项后(40%)、中期检查通过后(40%)和项目结题验收通过后(20%)三期拨付。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项目资助经费使用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主要用于项目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和维护费、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费、无形资产购置费等。
(二)经费由项目负责人统筹支配使用,学生经费支出单据须经指导教师及负责项目管理的教学秘书验证审核,由所在学院财务“一支笔”审批同意后方可报销。
(三)无故延迟或执行不力又无改进措施的项目,学校可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金。
(四)项目经费由承担项目的学生使用,专款专用,报销后网转给学生,指导教师本人所发生的费用不得从中报销。
(五)项目经费报销时限为: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及时在当年报销,个别情况未能在当年报销的,也须在第二年报销完毕。结题验收通过的项目,应在验收通过后三个月内完成全部经费的报账。
第六章 项目保障及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完成校级项目指导工作的教师,学校给予工作量补贴,补贴标准为一年期项目15学时/项,两年期项目20学时/项。多个指导老师的,由第一指导老师进行分配,第一指导老师的指导费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总指导费的60%。国家级、省级项目纳入教研业绩奖励,具体参照学校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验收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可依据学校本科生创
新创业学分认定相关要求申请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六条 结题验收取得创新成果的项目,经项目指导教师与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老师同意,并经学院审核后,基于项目研究整理的论文可作为本人毕业论文(设计),但同一项目组成员的论文应不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不超过”“不少于”,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经评审获得省级或国家级项目的,相关工作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广外校〔2012〕4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