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学校全英课程建设,规范全英教学管理,提高全英课程教师的教学水平,培养一支优秀的全英课程教师队伍,促进本科教学的国际化发展,根据学校本科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英课程建设与管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旨在构建凸显广外国际化办学特色的全英课程体系,培养具有家国情怀、国际视野、过硬本领、创新能力、担当精神的高素质复合型国际化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全英课程指以英语为主要教学语言开展课堂教学,且在教材、作业以及考试等教学环节中主要使用英语的课程。
第四条 全英课程应为全日制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所包含的课程,开设范围包括:非外语类专业的课程(外语课除外)及外语类专业开设的非语言或非文化课程等跨学科专业课程;全英课程教师包括目前已开设或计划开设全英课程的授课教师,原则上应为事业编制或员额编制。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应按照积极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学科与专业特点、学生运用英语学习的能力与教师教学情况,有计划地开设全英课程。
第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全英课程及教师队伍规划、培训、认定与评估等制度,不断促进全英课程及教师队伍建设的科学化与规范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成立全英课程建设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统筹学校全英课程设置及教师队伍建设。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八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教务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学质量管理评估中心主要负责人与相关专家组成。委员会总人数为单数。秘书处由教务处,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及教学质量管理评估中心中的相关成员组成,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英课程及教师队伍的规划与建设。
(二)制定关于全英课程及教师队伍建设的相关制度,审议相关文件。
(三)审核并确认全英课程及授课教师认定结果。
(四)研究决定全英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秘书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英课程及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实施。
(二)负责全英课程教师的培训与培养。
(三)负责专家遴选,组建全英课程认定专家库,对全英课程及授课教师进行认定。
(四)负责全英课程的质量管理与评估。
(五)做好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全英课程的开设
第十一条 各专业的全英课程原则上应在专业课程或大类课程中开设。
第十二条 全英课程应制定合理的教学目标,体现专业培养的基本规格与要求,引进先进的教学理念,融入相关专业领域内的国际前沿信息,指导学生运用英语进行专业学习,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与竞争力。
第十三条 全英课程应选用合适的英文教材。教材的选用程序应符合学校教材使用管理规定及境外原版教材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要求。未经权利人授权,不得擅自复制并使用国(境)外教材。
第十四条 全英课程开设要求与规范:
(一)课堂教学主要使用英文(重要概念、关键词、句等可用中文进行对照说明)。课程讲授要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注重专业知识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的紧密融合,并确保授课内容不涉及国家政治安全与意识形态等方面的问题,不出现关于国家主权和领土的表述、标注等方面的错误。
(二)备课。开设全英课程的教师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外语基础,认真备课,并用英语撰写教学大纲、课程简介、课程进度表以及教案等。
(三)教学方法与手段。全英教学应根据课程内容及学生特点,选用恰当的教学方法与手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四)作业与考核。全英课程的作业、试卷与考核等均须使用英语。
第十五条 全英课程授课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设全英课程的教师原则上需具备与所讲授课程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
(二)除条件(一)外,授课教师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具有国内英语类专业学位;
2.具有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国(境)外学位;
3.具有两年及以上(可累计)国(境)外学习或工作经历;
4.经单位推荐及认定,具备全英授课教学能力的。
第四章 全英课程的认定与管理
第十六条 全英课程及授课教师认定采取“认课+认人”相结合的方式,同一门全英课程可同时认定两名及以上授课教师。学校一般每学期组织一次本学期内开设的全英课程认定工作。
第十七条 未讲授过全英课程的教师,在新开设全英课程前,须参加“全英授课教师专项培训”,完成培训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已开设的全英课程及授课教师可直接申请认定。未能通过认定者,须参加“全英授课教师专项培训”,完成培训后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全英课程教师,若开设一门新的全英课程,需申请对新开课程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全英课程及授课教师认定程序:
(一)教师填写学校全英课程申报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至开课单位
(二)开课单位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的教师和课程进行资格初审,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
(三)委员会秘书处对申报课程与授课教师进行资格审查。
(四)教师发展中心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全英课程认定专家组,根据集中试讲和现场听课情况,对申报课程与授课教师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上报委员会秘书处。
(五)委员会对专家组的认定结果进行审核与确认。
(六)发文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全英课程认定专家由资深全英课程教师、教学效果优秀的一线全英教师及外籍教师等组成。认定专家组组长原则上由专家委员担任。认定专家组代表须出席委员会认定结果的会议。
第二十二条 已开设的全英课程,若教学效果优秀、符合免予试讲条件,可由授课教师填写学校全英课程认定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单位同意,交委员会秘书处,由委员会直接进行审核,并予以确认。
第二十三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予试讲
(一)在国(境)外大学使用英语系统讲授过相关课程。
(二)经委员会认定的其他免予试讲条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全英教师专项提升计划”,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对全英授课教师进行全员培养与培训,提升全英授课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全英授课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第二十五条 各开课单位应适时组织专家或同行,对所开设的全英课程进行听课,检查有关教学文件和材料,调查学生学习效果,及时向授课教师、教务处及教学质量管理评估中心反馈教学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教学质量管理评估中心每学期组织开展全英课程教学质量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教学督导听课、学生评教以及召开学生座谈会等方式对全英课程教学质量进行监控,并将教学效果较差、达不到全英课程建设要求的课程与教师名单提交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将取消其“全英课程”称号和全英授课教师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 对通过学校认定的全英课程,学校将以绩效工资方案中关于本科教学工作量计算相关细则为标准划拨经费。
第二十七条 全英课程建设公用经费从教务处教研经费中列支;全英教师认定、培训经费从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专项经费中列支;通过认定的全英课程日常质量监控经费从教学质量管理评估中心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教学全英/双语课程建设管理办法》(广外校〔2017〕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通过认定的双语课程,可在自2022年春季学期始的六个学期内重新申请全英课程认定。届时仍未获得全英课程认定的,学校将取消该双语课程。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与教学质量管理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