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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研业绩核算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8-12  浏览次数:

(广外党〔20225020228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落实人才培养中心地位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事教学建设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切实提升学校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广东省教育发展十四五规划》《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育事业十四五规划》《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教育新文科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5)》《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校全职聘用的人员,与学校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研业绩涵盖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层次。教研业绩原则上应署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否则不予认定和计分。若成果未注明作者工作单位,但能够证明作者工作单位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予以认定和计分。仅署名外单位的成果不予认定和计分。

第四条 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论文类业绩,参照学校科研奖励办法中关于学术论文类别相关计分标准执行,不再计算教研业绩分。

第五条 同一类别教研业绩只按最高计分标准进行奖励。如已进行奖励的业绩被评定为更高级别时,则按差额进行计分奖励。

第六条 教研业绩按照其类别和数量计算成教研业绩分。教研业绩分包括奖励分和非奖励分两种类型。业绩成果的第一署名单位非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的(标志性获奖教材除外),分数按相应业绩核算标准执行,分数类型计非奖励分。教研业绩分与教师当年度个人科研业绩分合并计算,所需经费在学校当年度科研奖励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七条 学校教研业绩核算每年实施一次,教研业绩根据业绩获批时间参加当年的计分。

第二章 教研业绩奖励类别、标准及计分办法

第八条 教研业绩包括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师教学比赛项目、教材建设项目、创新创业项目、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教师指导学生学术竞赛获奖类项目、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等8个类别。教学名师奖等个人荣誉性奖励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九条 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一)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认定范围:

1.专业类项目(含一流本科专业)、课程类项目(含一流本科课程)、实验实践类项目(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科产教融合实践教学基地、大学生社会实践教学基地)、课程教研室、教学团队、课程思政改革示范项目、综合改革项目(含专项人才培养计划、人才培养创新试验区等),是指由教育部或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申报并发文公布的有关项目。

2.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本科是指由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或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及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申报并发文公布的有关项目。其中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申报并发文公布的有关项目认定为副省级,省级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申报并发文公布的有关项目认定为市级。研究生是指由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或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及广东省学位委员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组织申报并发文公布的有关项目。其中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组织申报并发文公布的有关项目认定为副省级,广东省学位委员会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广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学会组织申报并发文公布的有关项目认定为市级。本项计分办法只适用于我校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且项目主持人为我校人员的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二)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分包括立项分和结项分,在立项年度和验收通过年度分别计算,各占50%。如项目结项等级为优秀,可获优秀结项分,在实际结项验收年度计算。

(三)超过计划结项日期(含获立项部门批准延期日期)1年以上的项目,结项后不予计算结项分。项目因主持人原因被撤销的,追回因项目分所获得的全部奖励金。

(四)多人参与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分数分摊,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组成员在项目建设中的实际贡献程度,经项目组全体成员同意,在总分不变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分配,其中项目负责人分摊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项目申请书中未列入的人员,原则上不可参与分数分摊。为项目做出实际贡献的其他人员需要分摊分数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同意,方可参与分数分摊。

(五)新调来我校工作的人员,其在原单位主持的省级以上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转入我校的,项目分在结项年度按50%计分。

(六)我校教职工参与项目负责人为校外人员的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在总分不变的情况下,我校教职工分数分摊按署名顺序并按以下比例执行:如为2人合作,分摊比例为6:4;如为3人合作,分摊比例为5:3:2;如为4人合作,分摊比例为4:3:2:1;如为5人合作,分摊比例为4:3:1.5:1:0.5;如为6人合作,分摊比例为4:3:1.5:0.7:0.4:0.4;如为6人以上合作,分摊比例参照6人合作分摊比例,排名最后的参与人按照0.4比例分摊。

1: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计分标准表

项目类型

项目分

(分/项)

优秀结项分

(分/项)

实验实践类项目、

课程教研室、教学团队、

综合改革项目

国家级

300

100

省级

150

50

专业类项目、课程类项目、课程思政改革示范项目

国家级

480

100

省级

200

50

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国家级

300

100

省级

150

50

副省级

50

20

市级

(非奖励分)

30(非奖励分)

10(非奖励分)

第十条 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

(一)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是由教育部或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申报并发文公布的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在实际获奖年份由学校审核后按相应级别和计分标准予以计分奖励。

(二)由多人合作完成的获奖成果,若第一完成人及参与人均为我校教职工,则在总分不变的情况下由第一完成人合理分配,且第一完成人分摊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我校教职工参与第一完成人为校外人员的获奖成果,且成果主要完成单位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署名的,在总分不变的情况下,我校教职工分数分摊按署名顺序并按以下比例执行:如为2人合作,分摊比例为64;如为3人合作,分摊比例为5:3:2;如为4人合作,分摊比例为4:3:2:1;如为5人合作,分摊比例为4:3:1.5:1:0.5;如为6人合作,分摊比例为4:3:1.5:0.7:0.4:0.4;如为6人以上合作,分摊比例参照6人合作分摊比例,排名最后的参与人按照0.4比例分摊。

2: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项目计分标准表

项目分(分/项)

国家级

特等奖

5000/

一等奖

4000/

二等奖

2000/

省级

特等奖

1000/

一等奖

600/

二等奖

400/

第十一条 教师教学比赛获奖项目

(一)教师教学比赛含标志性教师教学比赛及其他教师教学比赛。标志性教师教学比赛见表3,其他教师教学比赛是指教师参加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教学比赛并获奖的项目。教师教学比赛获奖项目的计分标准分为一等奖以上等级、其他等级。

(二)教师教学比赛获奖项目奖励对象为我校专任教师,教学比赛获奖项目由学校审核后按相应级别和计分标准予以计分奖励。

 

3:标志性教师教学比赛获奖项目计分标准

类别

级别

主办单位

项目分(分/项)

高校青年教师

教学竞赛

国家级

中华全国总工会

国家级:

一等奖以上等级

500/

其他等级

300/

省级:

一等奖以上等级

200/

其他等级

100/

省级

广东省总工会、广东省教育厅

高校教师教学

创新大赛

国家级

教育部高教司指导、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办

省级

广东省教育厅指导、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主办

高校课程思政

教学大赛

国家级

教育部高教司指导、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办

省级

广东省教育厅指导、广东省高等教育学会主办

职业生涯规划教学大赛/就业指导课程教学比赛

国家级

教育部学生司指导、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主办

省级

广东省教育厅主办

4:其他教师教学比赛获奖项目计分标准表

项目分(分/项)

国家级

一等奖以上等级

50/

其他等级

40/

省级

一等奖以上等级

30/

其他等级

20/

第十二条 教材建设项目计分办法

(一)教材建设项目分为标志性获奖教材及普通类教材。标志性获奖教材指教育部国家教材委员会组织申报并发文公布的全国教材建设奖,中宣部及教育部组织申报并发文公布的马工程重点教材,教育部或广东省教育厅或国家其他部委组织申报并发文公布的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和优秀教材。其中,其他部委组织申报并发文公布的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和优秀教材认定为省级。标志性获奖教材,在正式获奖文件中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署名,按实际获奖年份进行计分奖励。普通类教材指在计分年度正式出版的教材,一个ISBN号码对应一本教材。在教材实际出版年份进行计分奖励。

(二)普通类教材按照出版社级别和字数进行计分,计分标准详见下表5,普通类教材每本计分最高不超过400分;出版社级别详见附件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材出版社级别一览表》。外文教材必须在教材中署名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其字数按中文同等版面的字数折算;图表占大量篇幅的教材,其图表版面按中文同等版面的字数折算。

(三)同一教材若由多人合作完成的,原则上按每人实际完成的字数或实际劳动份额换算计分;若教材中未注明作者实际参编字数,且教材编写人员均为我校人员的,其字数分摊由主编或第一作者在总分不变和第一作者的分数分摊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的前提下,自行决定分数分摊;若教材中未注明作者参编字数且无法计算,而教材编写人员中包含外单位人员的,其字数分摊比例参照教学成果奖分数分摊比例进行(详见第十条第二项),或者由教材主编或校内第一作者提交教材编写团队分数分摊比例协定,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审批同意后,方可分摊分数。

(四)再版或修订教材(含获奖教材再版),在实际再版或修订年份按原相应计分标准的30%计算,限计1次。

(五)出版教学参考书,需为正式出版教材的配套教辅材料及用于课堂教学的其他用书,按原相应计分标准的20%计算。

(六)若教材为成套教材或系列教材,另计总主编业绩分,总主编的业绩分按系列教材或成套教材总业绩计分标准的15%计算。

(七)若为新形态教材或数字教材,计分标准为一级出版社出版:400/册;二级出版社出版:300/册;三级出版社出版:100/册。

5:教材建设项目计分标准表

项目分(分/项)

全国教材建设奖

国家级

1500/

“马工程”重点教材

国家级

1000/

规划/精品/优秀教材

国家级

800/

省级

400/

普通类教材

一级出版社

12/万字

二级出版社

6/万字

三级出版社

2/万字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项目

创新创业项目分为两部分,分别是教师指导创新创业项目以及其他创新创业项目。

(一)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是由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州市教育局组织申报并发文公布的项目(含团省委组织的“攀登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在立项年度和验收通过年度分别计算立项分和结项分,各占50%有多个指导教师共同指导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指导教师根据立项或结项文件中指导团队进行合理分摊,其中项目第一指导教师分摊比例不低于60%文件中未担任指导老师的人员,不可参与分数分摊。

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简称“国创项目”)结题后,入选教育部组织的“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的,再给予指导老师奖励分150/项,按实际入选年度一次性奖励。

6: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计分标准表

项目分(分/项)

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

国创项目入选“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

150/

国家级

30/

省级

15/

市级

15/项(非奖励分)

(二)其他创新创业项目

广东省本科高校创新创业项目是由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申报,以学校推荐为基础,经广东省本科高校创新创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广东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研究中心遴选、评审的项目,认定为副省级,分值30/项,立项分和结项分各占50%,按实际立项年度和结项年度予以奖励;广州市高校创新创业项目是由广州市教育局组织申报的项目,包括教学改革项目、高校创新创业教育项目、特色专业学院项目等,认定为市级,分值15/项,立项分和结项分各占50%,按实际立项年度和结项年度予以计分。

7:其他创新创业项目计分标准表

项目分(分/项)

广东省本科高校创新创业项目

副省级

30/

广州市高校创新创业项目

市级

15/项(非奖励分)

第十四条 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一)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是由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申报并发文公布的项目。其中创新创业联合基金项目面向对象是高校学生,有部分项目需联合高校教师进行指导。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是指教育部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就业”“保就业”决策部署,推动高校人才培养与就业有机联动、人才供需有效对接而实施的项目。

(二)教师申报立项的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和教育部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认定为副省级,分值30/项,立项分和结项分各占50%;教师申报立项的广东省教育厅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认定为市级,分值15/项,立项分和结项分各占50%,按实际立项年度和结项年度予以奖励。

(三)教师指导学生申报立项的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认定为副省级,按非奖励分计15/项,立项分和结项分各占50%;教师指导学生申报立项的广东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认定为市级,按非奖励分计10/项,立项分和结项分各占50%

8: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计分标准表

级别

项目分(分/项)

教师申报立项的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副省级

30/

教师申报立项的广东省教育厅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市级

15/

教师指导学生申报立项的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副省级

15/

(非奖励分)

教师指导学生申报立项的广东省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

市级

10/

(非奖励分)

教师申报立项的教育部供需对接就业育人项目

副省级

30/

第十五条 教师指导学生学术竞赛获奖类项目

(一)教师指导学生学术竞赛分为一类竞赛、二类竞赛和三类竞赛,分别在实际获奖年份予以计分奖励。

(二)一类竞赛是指“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主体赛事。

(三)二类竞赛是指“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其他赛道,“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广东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分赛的主体赛事,或教育部(含各司局及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团中央等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发起的学术、科技系列竞赛,以及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认定的全国竞赛。

(四)三类竞赛是指“挑战杯”广东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广东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和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广东省分赛的其他赛道,或教育部(含各司局及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团中央等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发起的学术、科技系列竞赛中的省级选拔赛,以及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认定的省级竞赛。

(五)指导相同项目在不同竞赛中获多个奖项的,只按最高奖项计分一次,不重复认定;当年度同一竞赛指导学生获奖限计5项,其中独立指导和第一指导老师限计3项。

(六)有多个指导教师共同指导的项目,由项目第一指导老师进行合理分摊,竞赛结果文件或证书中未担任指导老师的人员,不可参与分数分摊。

9:教师指导学生学术竞赛获奖类项目计分标准表

项目分(分/项)

一类竞赛

特等奖(或金奖)

200/

一等奖(或银奖)

150/

二等奖

100/

三等奖(或铜奖)

50/

二类竞赛

特等奖(或金奖)

80/

一等奖(或银奖)

60/

二等奖

40/

三等奖(或铜奖)

20/

三类竞赛

特等奖(或金奖)

40/

一等奖(或银奖)

30/

二等奖

20/

三等奖(或铜奖)

10/

1.竞赛未标注奖项等级的,第1名按一等奖认定,第23名按二等奖认定,第46名按三等奖认定;

2.竞赛不分获奖等级的,按二等奖认定。

 

第十六条 教育创新计划项目

(一)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包括学术论坛、暑期学校、联合培养示范基地、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等。教育创新计划项目是指由教育部和广东省教育厅组织申报并发文公布的有关项目,分为国家级和省级2种级别。此外,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还包括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毅伟商学院案例库和哈佛商学院案例库的入库研究生教学案例。

10:教育创新计划项目计分标准表

项目分(分/项)

学术论坛

国家级

200/

省级

100/

暑期学校

国家级

200/

省级

100/

联合培养示范基地

国家级

300/

省级

150/

教学案例库建设项目

国家级

200/

省级

100/

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入库案例

100/

毅伟商学院案例库和哈佛商学院案例库入库案例

120/

(二)教育创新计划项目适用于我校人员作为项目主持人,在立项年度和实际结项年度分别计算立项分和结项分,各占50%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毅伟商学院案例库和哈佛商学院案例库的入库研究生教学案例在入库年度直接予以计分。

(三)因特殊情况申请延期的项目,在获批延长时间内结项的,可视同按期结项。任何项目超过计划结项日期(含获立项部门批准延期日期)1年以上者,结项后不予计算结项分。

(四)多人参与的教育创新计划项目分数分摊,由项目负责人在总分不变且负责人分摊比例不少于30%的前提下按照项目参与程度自行决定。

(五)上述各类项目因主持人原因被撤销的,追回因项目分所获得的全部奖励金。项目负责人因个人原因离开学校的,尚未结项的项目不再予以计分,并视情况停发该项目相应奖励。凡新调来我校工作的人员,其在原单位主持的项目转入我校的,项目分在结项年度按50%计算。我校人员参与的校外项目,经费转入我校的,参照科研奖励办法中关于横向科研项目的标准计算。

第三章 教研业绩核算

第十七条 教研业绩核算工作在学校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及相关二级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教研业绩实行网上填报,相关证明材料(含纸质材料)的收集和初审工作均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完成,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和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核验。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师教学比赛项目、教材建设项目、教师指导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教育创新计划项目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核验;教师指导学生学术竞赛项目由校团委核验;其他创新创业项目由创新创业教育学院核验。

第十九条 教师在科研业绩分不足以冲抵基本科研工作量的情况下,可以用教研业绩分冲抵基本科研工作量。扣除基本科研工作量后的教研业绩奖励分,参照学校科研奖励办法相关规定确定最后奖励总分。

第二十条 教研业绩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学校不予受理并将所有材料退回相关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应重新进行申报。教研业绩核定结果的后续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同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研业绩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凡存在弄虚作假者,学校将取消相关人员的申请资格。经查实违反学术道德的教研成果一律不计分,并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作出处理。

第四章 教研业绩争议处理与动态认定

第二十二条 对本科教研业绩核算中有争议的事项,当事人可向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成果认定书面申请,负责核验部门根据研究领域委托3名以上同行专家进行认定,认定结果提交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评定。

对研究生教研业绩核算中有争议的事项,当事人可向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提出成果认定书面申请,认定结果提交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议评定。

第二十三条 下列情形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校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进行动态认定或修改:

(一)没有界定类别和级别的教研业绩;

(二)新增的教学建设与研究类项目;

(三)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或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超过三分之一的委员提议需修改或认定的教研业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所称的“超过”,均不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2年及以后的教研业绩。《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研业绩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广外大校〔201283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校团委和创新创业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