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新文科建设,主动适应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创新具有广外特色的跨学科跨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满足学生个性化发展需要,学校决定开展微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结合学校办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微专业培养是指学有余力的全日制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某一专业领域所需要的核心课程群,使学生具备相应专业的核心素养和专业能力。微专业设置主要依托学校优势学科专业,微专业名称可使用但不限于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内的专业名称。
第二章 开设要求和管理模式
第三条 微专业设置基本要求:
(一)微专业建设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学生为中心,遵循高等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符合学校本科人才培养定位。
(二)微专业应基于现有优势专业或特定行业、领域,明确专业培养目标,并围绕专业核心概念和技能遴选核心课程,设计科学合理的课程体系。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跨专业设计微专业。
(三)微专业由开办学院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分别经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委)、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备存后执行。
第四条 微专业实施校院两级管理
(一)学校主要职责:
1.制定微专业建设总体要求,指导微专业的建设、运行与管理。
2.备存微专业培养方案。
3.指导和协助学院开展微专业排课工作。
(二)学院主要职责:
1.制定微专业建设的培养定位和培养要求,组建微专业教学团队(含专业负责人)。
2.制定微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
3.制定微专业报名条件,组织微专业报名、遴选与收费工作。
4.开展微专业课程授课教师安排、教学实施、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等日常教学及相关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修读要求及录取程序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修读微专业:
(一)学有余力的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及以上的学生,一般每学年可提出一次申请。前一个微专业修读完毕后方可提出下一个微专业修读申请。所有微专业课程修读须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
(二)主修专业平均学分绩点需达到2.0及以上;
(三)无违纪处分记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微专业的修读:
(一)微专业学生的主修专业已办理退学的;
(二)微专业学生被开除学籍的;
(三)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微专业教学活动的。
第七条 微专业录取程序:
(一)拟定方案。开办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8周前,拟订微专业招生工作方案,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并在学院网站公布。工作方案应包括招生专业、招生校区、招生班级数和人数、录取条件和录取办法等。
(二)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微专业报名通知,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申请。
(三)开办学院审核。开办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第15周前,根据工作方案及学生报名情况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和拟录取名单在本学院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录取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四)名单公布。由学校统一公布录取名单。
第四章 教学组织
第八条 每个微专业开设6-10门课程,每门课程为2学分。原则上一学年内完成所有课程的教学。
第九条 微专业的具体教学方式由开办学院决定,可以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原则上采取单独编班形式组织教学,利用晚上、周末或者假期授课。
第十条 微专业开办学院每学期统一根据微专业的学生上课名单形成课程教学班,学生根据课表参加课程学习。
第十一条 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计入微专业成绩单,微专业的课程不能申请免修或免听。
第五章 结业要求和证书发放
第十二条 在主修专业毕业前达到微专业结业要求的,由学校发放微专业结业证书。
第十三条 微专业不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备注信息,不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微专业的收费标准参照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遵照本办法执行外,还应遵循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