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4〕51号 2024年12月4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复合型人才培养的需求,推动本科人才培养和优质资源共享,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印发<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9〕20号)和《广东省学位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学位〔202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旨在培养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发展需要的跨学科复合型人才,项目应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
第三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确保人才培养质量。教务部对双学士学位项目实行监管,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审核、学籍管理、教学安排、成绩管理、证书发放等。相关学院负责项目人才培养方案的具体制定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任务落实、教学效果评估、学生学籍和日常管理、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等。
第二章 专业设置和培养方案
第四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学科优势特色以及专业办学条件,经专家论证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向教务部提出开设双学士学位项目的申请。教务部审核通过后,依次提交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通过的项目报广东省学位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由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和联合培养学院共同拟订项目人才培养方案,明确学制学分、课程设置及学位授予等的相关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应充分体现两个专业的核心培养要求和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在课程设置、实习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重要培养环节体现跨学科、复合型、创新性、高质量的人才培养特点。
第七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人才培养方案紧扣一流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原则上总学分不超过185学分(含185)。双学士学位项目依托的两个学科专业课程学分量差应不超10学分。
第八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人才培养方案应具有可操作性,各学期学分设置合理。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应充分考虑双学士学位项目和招生专业普通班级人才培养方案之间的兼容性,做好学生转入普通班级后的相关衔接工作。
第三章 修读规定
第九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的学籍和日常管理原则上归属招生专业所在学院。
第十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的基本学制为4年,除另有规定外,学生可在籍学习的最短年限为3年,最长年限为6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十一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实施细则由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和联合培养学院共同制定,经教务部备案后公布实施,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和联合培养学院要加强对招生、培养、毕业等各环节的过程监控,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二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无法达到项目学业要求,或本人放弃项目学习的,原则上转入招生学院的招生专业普通班级。要求参加转专业的学生,可按学校相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十三条 学校应规范双学士学位项目的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有效地记载、出具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成绩性质、删除原始成绩记录。
第四章 资格审核与证书发放
第十四条 双学士学位项目学生毕业资格审核和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由招生专业所在学院和联合培养学院联合实施,审核结论由招生专业所在学院负责提交至教务部。
第十五条 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双学士学位项目毕业要求的,可授予毕业证书;同时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的两个学位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未达到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可以根据学籍管理规定申请延期或者按照双学士学位中招生专业的普通班级人才培养方案进行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如达到该专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申请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应学业修读规定、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等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