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完善研究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计划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研究生院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身份证、录取通知、毕业证和学位证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审核通过,入学资格可保留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的期限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手续,经学校批准后可暂缓注册。
研究生应按学校规定缴交学费。未按学校规定缴交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研究生资助体系,保证研究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公共课程与学位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学位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或选修其他课程。
第九条 研究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跨校修读课程。研究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如因专业目录调整,或导师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指导、且原专业无法调整安排其他导师继续指导的,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需由本人向原培养单位提出申请,经拟转入的培养单位和导师同意,报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三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附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导师的同意证明,跨省转学的还应提供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正式公函。原培养单位公示至少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审核、学校校长办公会审批,报广东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章 学制与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基本修业年限(学制),硕士研究生一般为2-3年,博士研究生一般为4年,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一般为5年。
第十五条 未能按基本学制完成学习任务的,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
研究生本人在基本修业年限内最后一个学期提出申请,经导师及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总修业年限2年制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4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3年制硕士研究生最长不超过5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博士研究生、硕博连读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最长不超过7年(含休学和保留学籍)。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办理休学:
(一)研究生因身体或心理健康问题不宜在校学习,经学校门诊部诊断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
(二)因正当原因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活动时间的三分之一;
(三)经学校认定的其他应休学的情况。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不满一学期的,按一学期计算。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期。
第十八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在休学期满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复学申请,经培养单位签署意见、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因身体或心理健康等原因休学者,还需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审查合格,方可复学。
研究生休学期满,未按期办理复学手续,作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须书面陈述理由,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报学校批准。研究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因病休学研究生的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保留学籍:
(一)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二)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七章 退 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修业年限内有2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重修后仍不及格;
(三)修业年限内所修课程中,考核成绩累计3门不及格;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在一学期内无正当理由缺课累计超过教学活动时间的三分之一;
(六)未经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位课程考试;
(七)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八)无正当事由超过两周未注册;
(九)其他应予退学的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退学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研究生成绩优秀,达到提前毕业要求,经导师和培养单位考核同意,研究生院批准,可提前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五条 学满1学年以上且课程考核成绩合格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论文需延期进行论文答辩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延期后仍不能完成论文或未能通过答辩者,不再延长,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专业和学习形式,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和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宣布无效。
第二十九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学校2024年起入学的研究生。2023年以前(含2023年)入学的研究生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广外校〔2017〕37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