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5〕8号 2025年3月11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是学校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场所,是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强化实践育人和产教融合,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并组织学生到实践教学基地实习。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国(境)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包括大学生社会实践教学基地、科产教融合实践教学基地、教师教育实践基地、海外实践教学基地等。
学校鼓励各学院联合地方政府、高校、有关部门单位等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教学基地,与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产业园区和科研院所共建科产教融合实践教学基地,依托优质中小学共建教师教育实践基地,与海外企业、高校、国际组织机构共建海外实践教学基地。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应紧密结合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突出人才培养特色,充分考虑基地在人才培养中的整体功效。应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能满足实践教学需求的共建单位,协商共建实践教学基地。
第六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应充分考虑学生受益面,鼓励建设多学科多专业资源共享、科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实践教学基地。
第七条 每个本科专业应配备三个以上能满足专业人才培养实践教学需要的实践教学基地,且各专业实践教学基地数量应达到《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关于实践教学基地数量的要求。
第三章 建设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海外企业、高校、国际组织机构;
(二)有适合开展实践教学的项目;
(三)意向合作年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四)所提供的实践教学岗位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具有一定的实习规模,重视学生实习;
(五)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指导教师队伍,能满足我校本科生实践教学需求;
(六)能参与所在专业的人才培养改革,如人才培养标准制定、共建实践课程、合作科研创新或社会服务等;
(七)原则上每次可以接收五名以上学生开展实习;
(八)具备学生生活、学习、工作所需的基本条件,具有劳动保护、卫生安全保障,场所与设施能基本满足需求。
第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要求:
(一)建立管理制度体系。应以人才培养为目标,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有前瞻性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建立有关实践教育的教学运行、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
(二)建立实践教学模式。应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制定实践教学目标和培养方案,建设实践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组织实施实践教学活动,评价实践教学质量。
(三)建立指导教师队伍。应组建由教师和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共同构成的、专兼结合的指导教师队伍,采取有效措施,调动指导教师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指导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
(四)建立开放共享机制。承担共建高校特定专业(群)的实践教学任务以外,还应向共建高校其他相近或相关的专业(群)开放。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内容包括:
(一)基地建设目标;
(二)协议双方权利与义务;
(三)协议合作年限;
(四)学生的食宿、学习、交通安排等;
(五)根据实践教学的性质和需要,约定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与赔偿事宜,以及实习报酬、保密需要等相关事项;
(六)协议双方认为应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校院两级管理。教务部负责制定学校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做好总体协调工作。学院具体负责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专业教学实际,制定实习大纲、实习计划等管理文件。实践教学基地发生变更,应及时报教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应经充分调研,按学校相关合同审批流程,经相关部门会签,报学校审批后,由学校与共建单位签订协议书后,挂牌成立。
第十三条 学校优先支持层次较高、合作年限长、合作关系相对稳定、接纳专业范围较广、接受我校师生人数较多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十四条 协议到期的实践教学基地,由协议双方根据合作意向与成效决定是否续签协议。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撤销:
(一)连续三年以上未接收我校学生实习,且无正当理由。
(二)共建单位不再具备承担实践教学基地任务的条件。
(三)共建单位未履行或未按要求履行协议。
(四)被学校要求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第十六条 学校与共建单位共同研究制定学生实习、实践计划,并委派责任心强、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共同指导和管理学生实习、实践。
第十七条 学生及其指导教师开展实习、实践期间,应严格遵守实践教学基地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实践教学基地牌匾统一规格为40cm*60cm,全称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牌匾由各学院自行制作,不得用于产品包装、招商广告、生产经营等其他用途。
第五章 基地质量监控
第十九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是各学院教学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学校将定期组织校级“大学生社会实践教学基地”“科产教融合实践教学基地”“教师教育实践基地”“海外实践教学基地”等评选,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基地。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建设不规范、未按协议开展实习等问题的基地提出整改要求。基地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学校予以撤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少于”,包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广外校〔2016〕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