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5〕11号 2025年3月20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习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人才的重要实践性教学环节之一。为加强和完善我校本科生实习管理工作,提高实习教学质量,提升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普通本科高校实习管理工作的意见》(教高函〔2019〕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 实习的类型和形式
第三条 实习包括专业实习、认识实习、就业实习等类型。专业实习应纳入人才培养方案,各学院可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安排认识实习和就业实习。
第四条 实习形式可分为集中实习、分散实习以及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等形式。集中实习是指由学院(专业)统一安排学生到指定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实习形式,分散实习是指在学院(专业)指导下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的实习形式。各学院(专业)应根据专业性质、专业特点、实习要求等采用合适的实习形式,并加强过程管理。
第三章 实习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实习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六条 教务部负责全校实习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和修订实习的有关政策、规定和规划;
(二)检查全校实习工作;
(三)协助学院与有关单位共建实践教学基地;
第七条 学院负责本学院实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成立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分管教学副院长、副书记、系主任、指导教师等组成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一名学院领导为学院实习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实习工作。
(二)开拓和建设实践教学基地。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建设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三)编写和修订实习大纲。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组织编写和修订各专业的实习大纲。
(四)制定实习工作计划。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实习大纲要求安排实习任务,制定详细的实习工作计划,内容包括: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形式、实习时间、实习人数、实习指导教师、实习考核要求等。
(五)做好实习工作前期准备。落实实习场地,选派指导教师。做好实习动员工作,明确实习目的、实习内容、实习要求,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宣布实习纪律和注意事项。做好安全教育与保障工作。
(六)开展实习工作检查、指导和总结。学院要开展实习工作检查,了解实习情况,切实落实对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实习结束后,组织召开实习总结经验交流会,撰写学院实习工作总结,做好相关材料的存档。
第四章 实习大纲的制定
第八条 实习大纲是进行实习的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实习计划、组织学生实习和对学生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各专业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实习环节须制定实习大纲。
第九条 各专业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相关政策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结合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实习大纲。
第十条 实习大纲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
(二)实习内容、形式与要求;
(三)实习时间安排;
(四)实习场所安排;
(五)指导教师配备与职责要求;
(六)对学生的要求;
(七)考核办法与成绩评定标准。
第五章 实习指导教师的配备与职责
第十一条 实习指导教师须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教师。原则上应安排学生所在专业的专任教师指导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 每学年实习指导教师人数应根据每次实习学生人数确定。原则上每个教师每学年指导实习学生人数不超过二十人。各学院可根据学科和专业特点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实习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工作、生活和安全,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指导工作。集中实习的,实习指导教师须跟队指导实习;分散实习的,实习指导教师须通过实习管理平台对学生进行远程指导,强化过程管理。
第六章 实习的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我校本科生应按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实习任务。
第十五条 实习结束后,每名学生都应撰写实习报告。实习报告内容包括:实习的目的、意义、内容;实习单位的生产(经营)、工作情况及工作流程等;运用所学知识与理论对实习中发现的问题加以分析,并阐明自己的观点;实习的收获与体会等。如学院要求填写实习鉴定表的,学生应按学院要求填写。
第十六条 实习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的实习日志、周志、实习报告和实习鉴定表等相关材料,以及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思想政治表现、遵守纪律情况和劳动态度等,对学生进行实习考核。实习考核通过后,可获得实习学分。
第十七条 未参加实习或实习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实习学分。
第七章 实习经费
第十八条 实习经费由教务部按各类实习经费的相应标准下拨到各学院,实习经费不足部分由学院自筹或学生自付,学校不再追加拨款。各学院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统筹实习经费,确保实习经费到位和专款专用,并安排专人负责实习经费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实习经费使用范围:支付实习单位的管理费、实习教学中消耗品的购买、学生集中实习发生的住宿费和交通差旅费、用于实习基地的建设与实习教学的相关费用(含联络费用)等支出。
第二十条 实习经费使用基本要求:
(一)各学院应确保实习经费用于学生实习直接产生的费用,不得用于与学生实习无关的费用。
(二)购买实习的消耗性用品仅限于学校文具仓没有的品种或在外地临时急需的物品。
(三)用于集中实习学生的实习费用(包括交通差旅费、住宿费等),由学院按实习单位和学生实习的实际情况,依据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规定标准内凭票据实报销,不再领取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凡在校内实习的学生、学校解决交通工具的、实习单位派车接送或提供住宿的,交通差旅费和住宿费不予报销。
(四)校内指导教师的交通差旅费等按实际使用情况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据实报销。
(五)实习期间,因责任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赔偿,不得从实习经费支出。
(六)凡实习不及格或因特殊情况经学院批准无法按期进行实习的学生,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批后可以重新安排实习,有关实习费用全部由学生自理。
第二十一条 教务部负责对具体实习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实习经费实行年度结算,如已下拨经费年底结算后结余较多的,教务部将视情况适当减少下一年度经费的拨付额度。
第八章 实习安全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 学院和实习单位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条件与安全健康的环境,不得安排学生到娱乐性场所实习,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费用,不得扣押学生财物和证件。实习前,实习单位或学院应当为学生购买实习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实习期间,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离岗,更不得无故不参加实习。如有特殊事项请假,按学校、学院及实习单位规定的请假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服从学校、学院和指导教师的管理,听从指导教师的安排,按要求认真完成实习任务。按要求做好日志、周志和实习报告撰写,并主动、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进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注意人身安全、工作安全、财务安全和交通安全,严格遵守实习单位安全制度,不得违章作业。因违反安全制度和实习纪律造成自身伤害者,由学生本人负责;若造成国家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伤害的,应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实习期间不准酗酒,不准打架斗殴,不准进行与实习内容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加强防范意识,不参加各类掩护性的夏(冬)令营和校外培训机构。在实习工作中要提高警惕,杜绝境外宗教组织校外渗透。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实习指导教师和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学生,学院实习工作领导小组应中止其实习,并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实习管理规定》(广外校〔2016〕5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