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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5-04-07  浏览次数:

广外校〔202512  202547日印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及省级学位委员会的授权,学校可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学校根据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学位。

第三条  学校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学校学习或者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接受教育的学位申请人,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依照本细则向学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工作机构

第一节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学校根据学科门类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委托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人数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每届任期四年。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校长和分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七条  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师风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委员职责;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在教学、科研或者管理岗位上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工作变动的,可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进行相应调整。

第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在研究生院设立学位办公室,承担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工作。

学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教务部负责,留学生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留学生教育学院负责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高等继续教育学院(公开学院)负责。

第十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于每年6月、12月召开会议。特殊情况下,由学位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十一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审议本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事项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会议应当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决议事项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分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现退休、调离本校、暂时离职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等不宜担任委员的情况,不再担任委员时,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委员会总人数在计算时相应减少。减少后,不符合要求的,按委员产生程序进行补聘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二节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三条  本学科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且已有一届以上的本科毕业生的,或者本学科具有硕士或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可以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设立由相关培养单位提出,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任期参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的条件、任期执行。

第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秘书1名,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所在单位研究生秘书担任。

第三节  工作机构职责

第十六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校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二)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三)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四)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五)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六)批准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七)推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省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人选;推荐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人选;

(八)按学科门类设立或撤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指导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九)委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

(十)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第十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本分委会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提出拟授予学位人员的建议名单;

(二)审议本分委会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材料,提出拟增设、拟撤销学位授予点的建议;

(三)处理本分委会学位申请人创新性成果认定的相关争议;

(四)处理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一节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八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的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学士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十九条  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学生的毕业资格审核和证书发放参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为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学校设立优秀学士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  取得学士学位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科学生,可授予优秀学士荣誉称号:

(一)按要求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部课程,没有不及格、补考或重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位列该学院毕业生专业排名前10%

(二)思想品德鉴定优良,未受过纪律处分。

第二节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十二条  硕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博士学位的课程学习和要求,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学业水平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述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符合学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学业水平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述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四)符合学校相应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基本要求。

第三节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第二十五条  硕士、博士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由学位申请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其选题应属于所申请学位的相应学科、专业范畴。除外国语言文学外,其他专业的学位论文应当使用中文撰写。

第二十六条  硕士学术学位论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论文用中文撰写的,篇幅一般为3万字,摘要一般不超过1千字;论文用外语撰写的,篇幅一般为1-3万个单词,摘要一般不超过1千个单词;

(二)论文应对学术、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论文应反映作者基本掌握本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论文应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五)论文应符合科学研究规范,结论应符合逻辑。

第二十七条  博士学术学位论文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论文用中文撰写的,篇幅一般为8万字,摘要一般不超过2千字;论文用外语撰写的,篇幅一般为6-10万个单词,摘要一般不超过2千个单词;

(二)论文应对学术、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三)论文应反映作者掌握本研究领域的研究方法,具有较强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独立进行学术研究工作;

(四)论文应充分体现作者具有坚实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五)论文应符合科学研究规范,成果应具有创新性,结论应符合逻辑。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立足现实问题,具有明确的应用价值。具体要求见各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文件及学校各专业学位的学位基本要求等相关规定。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受教育者,可以按照学校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相应学位。学校相关单位应当自申请日期截止之日起60日内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第一节  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

第三十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应当在组织答辩前送专家评阅。

第三十一条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专家应是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

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评阅专家。

第三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专家一般为2名,其中应包含至少1名校外专家;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专家一般为3名,均为校外专家。

第三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由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负责组织,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评阅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送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硕士、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采取双向匿名评阅方式。如同一批次2名以上评阅专家认为不通过的,本轮学位申请中止。

第三十五条  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2名评阅专家均认为通过的,提交答辩委员会参加答辩。若有1名评阅专家认为不通过的,则应加送1名校外专家。若第三名评阅专家认为通过的,提交答辩委员会参加答辩。若第三名评阅专家认为不通过的,本轮学位申请中止。

第三十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3名评阅专家均认为通过的,提交答辩委员会参加答辩。若有1名评阅专家认为不通过的,则应加送1名校外专家。若第四名评阅专家认为通过的,提交答辩委员会参加答辩。若第四名评阅专家认为不通过的,本轮学位申请中止。

第三十七条  因评阅不通过中止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不少于6个月的修改(从学位申请人收到全部评阅意见书之日起算),在符合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前提下,可重新提出学位申请。

第二节  研究生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答辩

第三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当按照学科、专业组织硕士、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培养单位审核确定。答辩委员会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硕士生指导教师组成,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且硕士生指导教师组成。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包含至少1名行业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

新批准的硕士学位点在授予前两届学位时,应聘请校外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四十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培养单位审核确定。答辩委员会应由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或博士生指导教师组成,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应具备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专业学位答辩委员会应包含至少1名行业专家。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名。

第四十一条  答辩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答辩,就学位申请人是否通过答辩形成决议并当场宣布。答辩以投票方式表决,由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之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妥善安排旁听。答辩人员、时间、地点、程序安排及答辩委员会组成等信息须提前3日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网站首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指导教师可列席答辩会,但不能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委员会讨论和投票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四十四条  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学位申请人姓名、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题目、指导教师姓名、答辩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名单。

(二)申请人宣读《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原创性声明》。

(三)申请人汇报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的主要内容(硕士15-20分钟,博士30-40分钟)。

(四)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五)答辩委员会讨论并投票表决。

(六)答辩委员会宣布答辩决议。

第四十五条  答辩未获通过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经答辩委员会投票同意,可在1年内修改并重新申请答辩1次。硕士两次答辩间隔不少于七周,博士两次答辩间隔不少于六个月,重新答辩的申请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培养单位应自学位答辩委员会作出决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不通过告知书及处理决议告知送达学位申请人及其指导教师,可采取直接送达、邮政快递、电话(录音)、短信、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由本人签收。如无法送达当事人本人,应通过留置送达、社会公告等方式送达。

第四十七条  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认为学位申请人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且学位申请人尚未获得过学校该学科、专业硕士学位的,经学位申请人同意,答辩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四十八条  学位申请人在答辩通过后,应按要求将修改后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全文的电子版、纸质版交研究生院存档。

第三节  学位评定与授予

第四十九条  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本科教学单位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对其在学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课程学习及毕业论文的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学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报教务部、留学生教育学院高等继续教育学院(公开学院)复核,再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五十条  本科毕业生在申请毕业的同时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特殊情况下,申请授予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

第五十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符合规定的研究生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符合条件的学位申请人名单和相关材料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五十  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建议。

第五十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根据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建议,在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

第五十  学校根据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五章  学位质量保障

第五十  学校建立学位质量保障制度,加强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全过程质量管理,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学位授予的质量。

第五十  培养单位应当为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专业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建立完整的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五十  研究生指导教师应立德树人,为人师表,关爱学生;认真履行研究生培养职责,加强全过程指导,在培养关键环节严格把关,提高培养质量。

第五十  研究生应当努力钻研和实践,认真准备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确保符合学术规范和创新要求。

五十九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六十条  学校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第六章  争议处理

第六十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第六十  学位申请人或学位获得者对学校有关机构作出的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等决议不服时,可申请学位复核或者请求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具体细则另行规定。


第七章    

第六十  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位、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按照本细则执行,学位授予条件另行规定。

第六十  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以学位作出相关决议的日期为准。

第六十  本细则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广外校〔2012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