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5〕33号 2025年8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师评学作为学校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了解学生学习状况、掌握教学动态、营造优良学风以及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确保教师评学工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评学是指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对所任课班级学生学习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评价内容涵盖学风、学习过程、学习效果、学习态度以及学习方法等多个维度。
第三条 教师评学的主体是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参与评学工作是其应尽的职责与义务。
第四条 教师评学的对象是该教师所授本科课程的所有学生。
第二章 评学工作的组织
第五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学评估中心)负责教师评学系统的日常维护、数据准备和存储管理工作,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并对评学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书面形式将评学结果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和学生工作部。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相关职责:
(一)建立健全评学工作管理工作流程,明确各相关人员的职责分工,确保评学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对教师评学工作的宣传和指导,统一教师对评学工作的认识,明确评学目的、评价标准以及具体操作流程,确保评学工作顺利、高效进行。
(三)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鼓励教师积极主动参与评学工作。
(四)组织本单位任课教师按时、高质量完成评学工作。
(五)将评学结果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和学生。
各教学单位的评学工作由本单位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具体管理。
第七条 任课教师相关职责:
(一)在日常教学过程中,注重观察学生的学习表现,及时、准确地记录相关信息。
(二)按照教学评估中心的统一安排,学期末通过教学质量管理平台的教师评学系统对所任课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学风建设以及教学管理等方面作出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本着对学生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按时完成评学工作,确保评学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三章 评学结果的运用
第八条 评学结果是学校制定教学改革政策和调整教学计划的参考依据。学校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应根据评学结果中反映出的学生学习状况、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教学需求的变化,有针对性地进行教学改革和教学计划的调整,更好地适应学生发展需求,提高学校教学质量。
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充分重视评学结果的价值,将其作为加强学风建设、优化学生指导、改进教师教学方法以及完善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评学结果,深入分析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第十条 评学结果的查询与运用:
(一)各教学单位相关负责人可登录系统查询本单位的评学结果,了解本单位的教学情况和学生学习状况,为教学管理决策提供支持。
(二)辅导员可通过教学单位相关负责人导出的评学结果查询所负责班级的评学结果,有针对性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习指导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遇到的问题。
(三)根据评学结果,教师应开展教学反思、调整教学策略、改进教学方法,学生应调整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
(四)评学结果与班级评优挂钩,作为各行政班级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以及其他相关荣誉称号的参考依据,以激励班级积极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提高整体学习水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师评学工作管理办法》(广外大教〔2008〕6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