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5〕32号 2025年8月2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学校本科课堂教学建设,了解教学动态和需求,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2021年本)》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听课范围
第二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教务部部长、副部长,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学评估中心)主任、副主任可在全校范围内自主选择听课课程,包括校级公开课程、院(系、部)级公开课程以及学期计划内的所有课程。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正、副职院长(主任、副主任),系主任及教研室主任,其他教师可在本教学单位内自主选择听课课程,包括院(系、部)级公开课程以及学期计划内的所有课程。
第三章 听课要求
第四条 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小节(40分钟/小节,下同)。其中校党委书记、校长、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每学期需完成不少于1小节思政课的听课任务;分管本科教育教学和联系马克思主义学院的校领导每学期需完成不少于4小节思政课的听课任务。
第五条 教务部部长、副部长,教学评估中心主任、副主任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6小节。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正、副职院长(主任、副主任),系主任及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应不少于6小节。
第七条 为促进教师之间相互了解、相互学习,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听课,建议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小节。
第八条 所有听课人员应在每学期第15教学周前按要求完成听课任务。
第九条 听课要素包括教学秩序、教学态度、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环境、教材使用、课程思政等。
第四章 听课管理
第十条 教学评估中心负责组织开展听课工作,发布听课工作通知,跟进并确保听课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听课工作管理员应在每学期第2教学周前在教学质量管理平台内发布听课任务,跟进并确保听课工作落实。
第十二条 听课人员完成听课后应在教学质量管理平台认真填写并及时提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课堂教学评估表》,记录教学过程,对课堂教学质量作出客观科学的评价。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应于每学期的第16教学周前,在教学质量管理平台核对本单位听课数据,确认无误后反馈至教学评估中心。
第十四条 教学评估中心应于每学期末根据汇总信息,形成学校听课总结,并反馈至各教学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各部门根据报告内容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听课管理规定》(广外校〔2016〕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