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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工作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9-05  浏览次数:

广外校〔202439 202495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改革,探索和构建多样化博士研究生招生模式,扩大导师的招生自主权,切实选拔专业基础扎实、科研能力强、具有培养潜质的优秀创新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是指考生提交用以证明其学习能力、知识结构和科研潜质的申请材料,我校相应招生单位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审查与综合考核后,经学校审定录取为博士研究生的招生选拔方式。

第三条 工作原则

充分发挥专家组的审核作用,尊重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自主权;

(二)公开、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

(三)全面考查,突出重点,科学评价。强化对申请人专业学术潜质和科研创新能力等方面的审核,确保录取生源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校“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

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五条 各招生单位成立材料审核专家组负责申请人的材料审核工作。材料审核专家组由申请人报考学科和相关学科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各招生单位成立综合考核专家组负责申请人的综合考核工作。综合考核专家组由申请人报考学科和相关学科具备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一般应包含不少于3名博士生

材料审核专家组和综合考核专家组名单经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六条 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人员应当主动披露并回避审核或考核等工作。

第七条  招生名额

通过“申请-考核”制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人数均占各二级学科和导师当年的招生计划,学校可根据当年情况对“申请-考核”制招收的博士研究生人数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各招生单位结合自身学科特点,由本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牵头制定“申请-考核”制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含申请条件、选拔标准、材料审核办法、综合考核及录取办法等),经本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复核,复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此项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基本条件

申请人须符合我校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博士研究生报考条件,且有名与报考学科相同或者相近学科的教授推荐。除导师明确要求以外,不限制考生跨专业报考,但在报考前应征得所报考导师的同意。

第十条 学历学位条件

申请人应为符合报考条件的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前获得硕士学位);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获得学士学位后在所要申请专业、学科或相近的领域工作六年及以上(从获得学士学位到博士生入学之日);(二)已修完所申请专业的硕士学位课程及选修课程且成绩合格(须提供授课单位的成绩证明);(三)需在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专业上取得优异成绩,发表过高水平的研究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过国家级、省部级项目或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一条 学术条件和外语水平

申请人对学术研究有浓厚的兴趣和明确的研究方向,具备良好的科研潜质和创新能力,并提供相应的学术成果和外语水平证明材料。具体条件由各招生单位规定并提前公布。学校支持各招生单位对申请人的外语、学术水平等提出更高的要求。

第十二条 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身心健康。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程序和材料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按当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要求,向报考导师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提交至相应招生单位,并完成网上报名手续。

(二)申请人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申请表;

2.博士研究生报名登记表(网上报名后打印下载);

3.身份证以及本科、硕士研究生阶段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和学历认证报告(应届硕士生须提供在读证明并在入学报到后补交学历、学位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

4.硕士阶段的成绩单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成绩管理部门或者档案管理部门公章);

5.硕士学位论文及全部论文评阅书的复印件(应届生须提交开题报告及完成部分的论文初稿);就读国(外学校不要求撰写硕士学位论文者,须提交能够代表自身学术能力的代表性中外文专著、论文、项目研究成果、调研报告等材料

6.两名与报考学科相同或相近专业的教授出具的专家推荐书;

7.外语成绩单复印件;

8.攻读博士学位阶段拟开展的研究计划。包含研究方向、研究问题(博士论文选题构想)、研究方法、参考文献等;

9.从事相关工作的获奖证书、专业研究著作、论文、工作业绩证明等材料;

10.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表;

11.招生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必须保证各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 资格审查

(一)形式审查

各招生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接收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材料审核评价

各招生单位材料审核专家组根据申请人的材料和报考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对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科专业背景、研究能力以及培养潜力等进行评价,根据材料审核评价成绩确定参加综合考核的申请人名单。

材料评价的成绩(百分制)构成:

1.往届生:研究计划书:50%;发表论文、论著情况20%;科研项目及学术获奖:15%;参加学术会议或国(外访学进修情况:15%

2.应届生:研究计划书:50%;发表论文、论著情况15%;参加学术会议或国(外访学进修情况:15%;学术素养和科研潜质:20%

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及拟录取

(一)综合考核

综合考核可采用面试、笔试或笔试与面试相结合的方式,由综合考核专家组对考生外语水平、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如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科研水平、创新能力和学术素养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

(二)成绩计算办法

综合考核成绩最终归并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测评三门科目,每门科目的满分为100分。相同专业须统一成绩标准,各招生单位须在实施细则中加以明确。

外国语成绩可仅做合格要求,不计入最终总成绩。凡外国语成绩计入总分的专业,则按照总分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凡外国语成绩仅做合格要求、不计入总分的专业,则按照专业基础加综合测评的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

(三)拟录取规则

1.按成绩高低排名,结合当年学科招生计划依序录取。录取时既可按照导师录取,即在同一导师名下按照总分(含外国语成绩或不含外国语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依次录取;也可按照专业录取,即在同一专业内按照总分(含外国语成绩或不含外国语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各招生单位在制定工作实施细则时,须明确是按导师、还是按专业录取,相同专业须统一录取标准。

2.综合考核单科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测评三科之一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取。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四)拟录取程序

拟录取名单须经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研究生院。

研究生院汇总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公示。

第五章 监督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研究生招生监督小组负责“申请-考核”制招生的监督工作。各招生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及材料审核、综合考核专家组成员须遵守学术、职业道德规范。学校将对录取的学生进行跟踪评估。

第十七条 经学校查实的招生违规行为,将予以严肃处理。属于考生的问题(如提供虚假材料等),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学籍,5年内不接受其再申请;属于导师的问题,将视情节给予暂停或取消招生资格;属于招生单位的问题,将视情节轻重,削减该单位的博士招生指标其中若有违反刑法修正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奖助学金、培养方式按照我校当年招生简章统一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2025级及以后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并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工作办法(试行)》(广外校〔2020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