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0〕33号 2020年9月8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精神,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和布局,促进专业内涵建设与特色发展,打造符合学校办学定位的学科专业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办学规模的原则。严格控制专业数量与学生总量,集中资源办好优势专业,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二)坚持动态调整的原则。建立专业动态调整机制,对“一非”(非一流专业)“二无”(无“金”课、无“名”师)“三弱”(因应国家社会需求弱、培养能力弱、吸引优质生源能力和学生就业能力弱)的专业进行关停并转,切实优化学科专业结构。
(三)坚持特色发展的原则。注重优势和重点学科专业的品牌特色建设,调整培养目标相近、特色不鲜明的专业,形成优势特色专业群。
第三条 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周期为5年。自2021年开始,每5年为一个调整周期。学校一般于每年上半年组织专业预警和动态调整工作。新专业(毕业生未满3届)不纳入预警和动态调整范围。新设非通用语种专业(毕业生未满5届)不纳入预警和动态调整范围。
第四条 新增专业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相关规定执行。新增专业主要面向符合国家战略发展需要的非通用语种专业和其他人才紧缺专业。
第二章 专业预警
第五条 对符合以下(一)或者(二)项的专业进行预警:
(一)广东省教育厅预警或明令学校缩减招生计划。
(二)满足以下负面清单的4项(非通用语种专业满足5项):
1.上一年有教师出现师德师风问题或教学事故等。
2.非省级以上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3.最近5年(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无新增校级以上立项或结项通过的课程类项目。
4.未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有国家党政群部门或我校正式发文公布的“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全国/全省三八红旗手”“广东省劳动模范”“教学名师”“南粤优秀教师”“师德标兵”“青年教学十佳”“惠妍卓越教学奖”等荣誉称号的在职教师;(2)上一年有指导学生获高水平学术科技竞赛国家级奖项的在职教师;(3)上一年有参加教师教学比赛获省级以上奖励的在职教师。
5.上一年省内普通高考招生第一志愿报考率低于30%(艺术类专业除外)。按照专业大类招生的所有专业均按照该专业大类第一志愿报考率计算。
6.上一年校内转专业净流失率高于10%。专业净流失率的计算方法为:
。
7.上一年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
8.未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最近5年(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有新增或结项通过的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课程类项目除外);(2)最近5年(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有新增或结项通过的省级以上教改项目;(3)最近5年(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有新增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
9.上一年生师比、师资数量等专业师资条件未达到国家专业标准(以上一年报教育部质量监测统计数据为准)。
10.上一年教授给本科生上课比例未达到100%(以上一年报教育部质量监测统计数据为准)。无教授的专业不受此条款限制。
以上相关奖励或成果第一完成单位须为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以上相关成果的界定按照学校教研业绩奖励办法相关条例执行;以上相关成果归属于项目负责人所在专业。如有同属多个专业的成果(上述第4目的教学个人荣誉称号等限归属1个专业),由成果负责人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予以认定。除有指定统计时间节点的数据以外,其他数据统计时间范围为当年1月1日-12月31日。
第六条 学校将专业预警与招生计划相挂钩:
(一)每5年周期内,专业第一次受到预警,原则上该年度招生计划数减少5%-10%(当年无招生计划的专业,于下一招生年度执行)。非通用语种专业调整后招生计划数不少于10人。
(二)每5年周期内,专业第二次受到预警,原则上该年度招生计划数减少10%-20%(当年无招生计划的专业,于下一招生年度执行)。非通用语种专业调整后招生计划数不少于10人。
第三章 专业停招和撤销
第七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业,停止其招生计划:
(一)广东省教育厅要求学校暂停招生。
(二)每5年周期内,累计3次受到预警。
(三)专业所在学院提出暂停招生申请并经学校批准。
第八条 对被停止招生的专业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一) 停止专业新教师的引进。
(二) 停止申报与该专业建设相关的本科教学建设和教学改革项目。
(三) 在保障该专业在校学生教学的基础上,对专业教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行培训和分流。
(四)待专业学生全部毕业离校后报教育部撤销备案。
第四章 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 学校成立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工作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发展规划处,教务处、招生办公室,人事处,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和教学质量管理评估中心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条 对于拟预警的专业,分别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工作小组、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对于拟停止招生的专业,分别经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预警与动态调整工作小组、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