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0〕47号 2020年11月6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学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明确教学责任,完善教学管理监控体系,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教学活动,以及与普通本科教学活动相关的教学管理、教学保障等活动(以下简称“教学活动”)。
第三条 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中教师(指专任教师或经批准担任教学任务的其他在职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等违反教学工作规范要求,从事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教学过失是指上述人员违反教学工作规范要求,但产生的不良后果和影响轻微,不足以构成教学事故的行为或事件。
第四条 造成教学事故或教学过失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教辅人员本人为事故或过失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对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规定程序,客观公正地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六条 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的认定和处理应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重在教育。
第二章 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的类别和等级
第七条 根据教学运行机制,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分为教学管理与保障(A类)、课程讲授(B类)、课程考核与成绩(C类)三大类别。
第八条 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依照其实际产生后果的危害程度从小到大依次分为教学过失行为、一般教学事故(Ⅲ级)、严重教学事故(Ⅱ级)、重大教学事故(Ⅰ级)等四个等级。
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认定标准参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类别和等级》(见附件)。未列入表中但对正常教学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学活动,比照本表进行认定处理。
第三章 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的认定和处理
第九条 教学事故或教学过失发生后,责任人应在5天内将事件发生的原因、经过及不良后果报告本人所在单位及相关教学单位。
第十条 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实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或教学过失发生后,发现人、知情人可以向相关教学单位、责任人所属单位或职能部门报告相关情况。
第十一条 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工作小组。责任人所在单位发现或接到举报后,成立本单位的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认定和处理工作小组,由正职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副职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教学事故和教学过失的调查、上报及处理。
(二)责任人所在单位提交初步处理意见。责任人所在单位作出情况说明(含有关材料)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到教学质量管理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
(三)审核并作出认定意见。教学过失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成立的工作小组提出认定意见,报评估中心备案。Ⅲ级教学事故由评估中心、教务处审核后提出认定意见;Ⅰ级和Ⅱ级教学事故由评估中心、教务处、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等组成学校调查工作小组并提出认定意见。
(四)认定为教学事故的,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填写教学事故认定书经盖章确认后提交到评估中心。认定为教学过失的,由所在单位填写教学过失记录表作为教学管理资料保存,并提交到评估中心备案。
(五)认定为教学事故的,评估中心将教学事故认定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定;涉及政纪处分的,需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六)教学事故处理决定通知书下达后送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由责任人所在单位向事故责任人本人送达。
第十二条 同一教学活动中构成多项(级)教学事故与教学过失的,以其情节最重的一项(级)认定。
教学事故或教学过失行为在一年内未被发现或举报的(从教学事故或教学过失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再进行认定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 对教学过失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一)由教学过失责任人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
(二)一学期累计发生两次以上教学过失者,每两次教学过失作一次Ⅲ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对Ⅲ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 由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内部通报批评和教育,取消当年评奖评优资格。
(二) 一学期累计发生两次以上Ⅲ级教学事故者,每两次Ⅲ级教学事故作一次Ⅱ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五条 对Ⅱ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扣发责任人1个月校内岗位津贴。
(二)一学期累计发生两次以上Ⅱ级教学事故者,每两次Ⅱ级教学事故作一次Ⅰ级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对Ⅰ级教学事故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在全校范围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奖资格,并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校内岗位津贴。
(二)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将其调离现有岗位,当年度考核等级为不合格。
(三)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Ⅰ级教学事故者,给予行政记过处分,扣发1年校内岗位津贴。
(四)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第十七条 教学事故或教学过失直接责任人应当在事件发生后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量减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第十八条 教学事故责任人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减轻后果并主动报告的,按低一级别认定。行为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免于认定和处理。
第十九条 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教学事故,认定组织或部门应自事故被发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建议;案情复杂的教学事故,在1个月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建议;情节特别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条 Ⅰ级、Ⅱ级教学事故的材料存入事故责任人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教学事故或教学过失责任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根据《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申诉条例》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广外校〔2011〕2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质量管理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