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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1-12-13  浏览次数:

(广外校〔202142号 2021年12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学校内部教学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完善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水平,充分发挥教学督导机构督管理、督教学、督整改的职能,将质量意识、质量观念、质量标准、质量文化贯穿于立德树人的全过程,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按照学校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标准、要求和制度,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开展对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关键因素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质量持续改进提供意见和建议,引导教师开展教学研究、促进教师教学水平提升和基层教学组织建设。

第二章 教学督导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教学督导体系,分别开展校级层面和院级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四条 学校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以下简称督导委员会),作为学校教学质量监督、检查、评估、指导、研究和咨询参谋机构,在分管教学评估工作校领导直接领导下,配合教学质量管理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在维护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促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保障教学质量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五条 督导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教学评估工作的校领导兼任;设副主任2名,由评估中心主任和副主任兼任;委员由校级教学督导员组成;办公室设在评估中心,设秘书1名,负责管理督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分为本科教学督导员和研究生教学督导员。评估中心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督导员进行分组,每组设组长1名,并报督导委员会主任审批后执行。

各二级教学单位自行组建院级教学督导机构。院级教学督导工作接受评估中心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院级教学督导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加强院级教学督导队伍建设,积极开展院级层面的教学督导工作及时将院级教学督导名单及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和总结提交评估中心备案

 

第三章 督导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

第九条 督导委员会的权利:

(一)对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师的任课安排及其他教学相关事项有知情权。

(二)对教师教学情况有评议权,有权向教师和有关单位提出教学改进建议和意见。

(三)对学校开展的相关教学奖项的评选、教学建设(如学科建设、精品课程、教学团队等)、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等有建议权。

(四)有权调阅学校和各教学单位有关的教学文件文档,列席学校有关教学工作会议。

(五)教学督导享有听课以及工作相关的调查权利。有关单位和人员应给予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六)有权参与学校领导和评估中心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督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督导委员会主任的领导下,以评估中心为依托,组织教学督导员开展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工作。

(二)教学督导的常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学文档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教学督导员对教学单位的本科生或研究生教育教学文件及归档情况进行检查,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课程教材、课程考核、试卷评阅、成绩记录、实践教学、教研活动等,检查其科学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2.课堂教学督查。以听课为主要形式,对课堂教学管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教学秩序、实践教学、学术实践、考核评估等课堂教学环节进行监督和评价。

3.毕业与学位论文(设计)抽查。本科教学督导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对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进行抽查;研究生教学督导对研究生中期(年度)考核、论文开题、评阅、预答辩、答辩等论文环节和导师指导情况进行抽检。

(三)针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并及时向学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教学单位反馈信息,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根据需要开展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检查、教学事故情况调查和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

(五)通过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和开展问卷调查等形式,听取师生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努力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积极参加督导培训、学术会议和督导经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督导工作的水平。

(七)指导中青年教师,使之早日掌握教学技能和教学规律,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及时宣传推广先进的教学经验,发挥“传、帮、带”的作用。

(八)及时把工作材料提交给督导委员会秘书,每学期末就督导工作执行情况、改进措施等向督导委员会提交总结报告

(九)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专项工作。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和待遇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心教育教学工作。

(二)坚持立德树人,熟悉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学校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为人师表,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坚持原则,处事公正,长期从事本科或研究生教学工作,热心教学督导工作。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的在岗或退休教师,或获得教学比赛校级一等奖或省级以上奖项的优秀青年教师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研究生教学督导员还需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

(四)教学思想理念先进,了解教学改革动态,积极参与和推动教学模式、方法手段的改革创新

(五)身体健康,群众口碑好,有较为充裕的时间从事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的聘任,采取教师自荐、二级教学单位推荐、评估中心初审、督导委员会主任审定相结合方式,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学校统一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每个二级教学单位根据教师人数推荐一定数量的教学督导员。

第十三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的任期为2,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可续聘。如确实因身体原因或其他因素不能履行督导职责的,可由个人提出申请,经督导委员会批准后终止聘任。履行督导职责不力、履职期间受到有效投诉、因故不能继续工作的,学校可提前对其解聘。聘期中间由于辞职或解聘造成督导员不足,或评估中心认为有必要时,督导委员会可以补聘校级督导员。

第十四条 教学督导员的待遇:

(一)学校设立专项经费并由评估中心负责管理。学校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保证教学督导员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学校根据教学督导承担的工作量及完成质量情况发放酬金。校级教学督导员工作酬金分为三部分:

1.基本酬金。教学督导员固定津贴,按学期支付。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固定津贴1000元,教学督导组组长每学期固定津贴1500元。

2.听课酬金。根据听课课时数计算酬金,按月支付工作报酬,每小节课(以40分钟计)报酬为85元,同时间段同一门课程小节数上限为3小节

3.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酬金。根据专项检查和评估工作量完成情况,参考学校评审类劳务费发放标准按次支付工作报酬。

(三)校级教学督导工作酬金的发放标准可根据学校薪资发放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教学督导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督导委员会原则上每学期初召开一次工作汇报总结暨工作布置会。

第十六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应持督导证上岗,深入教学第一线。本科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2小节,研究生教学督导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0小节。听课以小节为单位(40分钟/小节),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原则上中间不离开课堂。教学督导对教师授课情况的评价意见务求客观、公正、合理,完成听课后及时通过教学质量管理平台提交评价表学期末提交一学期的听课工作总结。

第十七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应配合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做好试卷质量检查、毕业与学位论文(设计)检查工作。研究生教学督导员每人每学期至少参1场次的研究生中期(年度)考核、1场次专业实践、1场次论文环节(含论文开题、预答辩、答辩)

第十八条 根据学校工作安排,校级教学督导员参加学校教学评估、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有关咨询及论证工作,为学校教学管理的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九条 校级教学督导员应及时将有关教学问题的意见或建议反馈给督导委员会秘书,督导委员会秘书整理后,向督导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汇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条例》(广外大教200820)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评估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