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2〕12号 2022年1月29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课程修读管理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为依据。
根据学生修读方式,课程修读分为正常修读、免修、免听、重修等4类。
学生完成学籍注册后,须通过选课取得课程修读资格。
第二章 正常修读
正常修读是指学生依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首次取得某课程修读资格,并参与该课程教学各个环节的课程修读方式。
对于有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学生如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第三章 免 修
免修是指学生不参与某课程的教学环节,经申请审核后,直接取得该课程学分的修读方式。
免修分为课程替代免修和自学免修两类。
第八条 课程替代免修。已修课程的层次、属性、教学要求、教学时数、学分数均高于或者等于正在修读的课程,可申请免修该门课程。
第九条 课程替代免修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转专业的学生,已修课程符合课程替代免修的,申请
免修转入专业的课程;
(二)辅修专业的学生,已修的主修课程符合课程替代免修,且课程成绩达85分及以上的,申请免修辅修专业的课程。
第十条 转专业学生的已修课程符合课程替代免修的,可进行学分认定。辅修专业学生的免修课程成绩按已修课程成绩记载。课程替代免修的课程成绩参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只能申请1次课程替代免修。辅修专业
免修课程总数不得超过3门。学生应在开课学期第一周向开课部门提出申请,开课部门负责审核办理。
第十二条 自学免修。前期已修读的所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7及以上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
学生应在开课学期第一周向开课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参加免修考试。免修考试由开课部门在第二周组织。免修考试的命题和阅卷参照学校课程考核相关规定执行。免修考试成绩达85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课程直接取得学分,考试成绩记为该课程成绩,参与平均学分绩点计算。
开课部门应于每学期第三周将取得免修资格的学生及课程汇总信息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只能申请1次自学免修。自学免修课程每学期不得超过2门。
第十四条 赴国(境)外交换的学生通过学分互认免修相关课
程,其认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申请免修的课程须是本学期人才培养方案内正在修读的课程,须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政治理论、德育、体育、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理论与军训等课程及其他经开课部门确定为不能免修的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免修资格一旦取得,不得放弃。
第四章 免 听
第十六条 免听是指学生不参与某课程课堂教学活动,但按
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作业和参加考核的课程修读方式。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免听:
(一)学生赴国(境)外学习或赴国(境)外实习期间无法正
常修读的课程;
(二)学生因课程时间冲突而无法参加课堂教学活动的重修课程;
(三)修读本科生辅修专业的学生,凡在主修专业中已修过教学要求相同或较高的课程,且课程成绩达78分及以上的。
第十八条 学生应在开课学期第一周向开课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学生应主动和任课教师联系,知晓教学安排,完成平时作业并参加期末考核。
第十九条 政治理论、德育、体育、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军事理论与军训等课程及其他经开课部门确定为不能免听的课程,不得申请免听。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只能申请1次免听。
第五章 重 修
第二十一条 重修是指学生因某课程不及格未取得学分而
再次修读该课程的修读方式。
第二十二条 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得再次修读。未取得学分的
已修课程,均可重修。必修课应重修原课程。选修课程可重修原课程,也可以根据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改修其他课程。
第二十三条 重修课程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重修手续,逾期
不予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生课程修读管理规定》(广外校〔2018〕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