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2〕11号 2022年1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日制本科教育的通识选修课程管理,促进通识选修课程建设,提升通识选修课程质量,打造适应新文科建设要求、彰显广外特色的通识教育体系,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号)有关完善学分制、推进模块化课程建设与管理等要求,结合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和人才培养方案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通识选修课是本科人才培养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致力于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学生人文精神和科学素养,强化学生思维训练和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助力培养新时代需要的高素质国际化人才。
第三条 学校按照本科人才培养计划设置不同的通识选修课程模块,并在各课程模块的基础上建设一批通识特色选修课。课程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基础性和普适性。课程应面向所有全日制本科生开设,覆盖面大、受益面广。教学内容应关注学生对学科基础知识的获取、学科基本素养的提升和学科思维方法的训练,能较好平衡知识的宽度和深度,避免课程的技能化和娱乐化。
(二)具有融合性和导向性。课程教学内容应注重学生人文精神与科学素养的培养,鼓励不同学科知识的交叉与融合;应强调价值导向性和思想引领性,有利于学生思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以及学生家国情怀和担当精神的养成。
(三)凸显前沿性和国际化特色。教学内容能及时反映所属学科专业领域的新成果、新进展和新趋势,引导学生学习学科前沿知识。在促进学生学习与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课程教学内容应能体现学校国际化办学特色,注重拓宽学生的国际视野,培养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通识选修课程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负责全校通识选修课程的规划和建设工作,主要包括课程模块设置、相关制度建设、课程开设资格审核、教师开课资格审核以及课程资源与课程管理中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学术造诣较高、处事公道、作风正派、有志于从事通识教育研究和教学的专家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好学术声誉和教学效果、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组成,并按照学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通识选修课模块分别组建专家小组,各小组委员数应为单数并设组长1名。
专家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秘书长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议事决策应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通识选修课的统筹协调工作,包括组织课程申报(含新课)和专项课程建设等工作。教学质量管理评估中心负责通识选修课的教学质量评价,每学期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评估。
第八条 各开课单位是通识选修课的课程负责单位,按照学校要求做好本单位通识选修课的课程规划建设、课程审核和申报,以及课程日常教学管理和经费管理工作,如组建课程教学团队、开展专项教学研讨、定期开展教学质量调查等。
第三章 课程教学要求
第九条 通识选修课学分数为2学分,学时数为学分×教学周数,按照每学期教学周数(不含考试周)每周开课。课程不允许设置上下层级进行开设。
第十条 开设通识选修课的教师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高校教师资格;
(二)在职在岗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
学位;
(三)具有1年以上本科教学经验。
其中通识特色课程负责人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非英语专业的外语教师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二)对申请主讲课程领域有较深厚的学术研究基础;
(三)具有相近本科课程的任教经历。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通识选修课程组建2人以上的教学团队,并实施课程负责人制。教学团队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均须具备通识选修课开课资格,并具备与该课程相关的专业学习背景或教学科研经历。
第十二条 通识选修课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和教案等教学档案应齐全,开课前应向学生提供课程简介、学习和考核要求、教材和参考资料等。鼓励开展研究型教学和讨论式教学模式,并对学生提出必要的课外阅读量和课外作业要求。有条件的课程倡导大班授课和小班研讨相结合的教学模式。
第十三条 通识选修课的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记录。课程应安排期末考试,一般在最后一次课进行随堂考试,具体按照学校课程考试考核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加强过程性考核,根据课程特点采取多样化的评价考核方法。
第十四条 通识选修课开课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调、停课。任课教师要严格规范教学秩序和考勤制度,不得随意降低教学要求和考核标准,确保课程教学质量。
第四章 课程申报和开课管理
第十五条 通识选修课的申报工作每学期组织一次。新增课程经课程负责人申报、申报学院审核、学校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编入学校通识选修课目录。课程目录中已有的课程或课程名称(或教学内容)相近的课程不允许重复申报。
第十六条 学校对通识选修课程的申报和开课实施归口管理。各学院只接收与其已有专业相关的规划课程申报,其他开课单位只接收与本单位课程相关的规划课程申报。科研机构人员应依托相关学院进行课程申报。
第十七条 教师申请开设的通识选修课程应与其专业背景或研究领域相关。如申请跨学科、跨学院开课,应提供近三年与所开课程相关的教学科研成果。
第十八条 各开课单位应完成每学期申报开课的教学任务,积极鼓励教授、副教授开设通识选修课。原则上每学期开设的通识选修课任课教师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不低于30%。
第十九条 教师对列入学校通识选修课目录的课程可申请开课,申报流程如下:
(一)教务处发布开课申报通知,公布学校通识选修课目录。
(二)申报教师按照课程目录到课程所属单位提交开课申请,开课单位审核通过后形成本单位的开课汇总表报教务处。
(三)教务处复核各开课单位提交的开课信息,审查通过后提交专家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进入后续执行环节。
第二十条 连续两个学期未申报开课的课程,学校将从课程目录中删除,如需开课须按新课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每位教师每学期申报通识选修课程不超过两门,总教学班数原则上不超过4个。除通识特色课外,每个教学班课容量设置不低于40人。
第二十二条 通识选修课申报开课后,任课教师不得随意申请停开或调整,否则取消下一学期通识选修课开课资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通识选修课实行动态管理。课程教学效果差或学生意见比较大的课程,经核实并经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停开。经学校认定发生教学事故的教师,两年内不得申请开设通识选修课。
第五章 课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 通识选修课程建设分为“规划建设课程”和“自主申报课程”两个类别:
(一)规划建设课程。学校根据人才培养需求和现有通识选修课程的情况,结合学校办学特色,重点建设一批以通识特色选修课为主的课程,由相应开课单位组织教学团队进行建设。
(二)自主申报课程。各开课单位和教师按照通识选修课的建设要求,自主申报并获学校审核通过的课程。
第二十五条 规划建设课程实施项目式管理,按照“立项建设、期满验收、动态更新”模式进行建设。课程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学校给予每门课程建设经费支持,分立项和结项两次拨付。建设期内须保证每学期开课,连续两个学期未开课或验收未通过的课程将终止建设并取消“通识特色课程”称号,五年内不允许再申报。
通识特色课程按照教务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已获立项的课程负责人须待课程验收完毕后方可再申请新的通识特色课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述的“以上”“不超过”“不低于”均包含本数或本级。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