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范性文件 >> 教学管理 >> 正文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  文章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6-06-03  浏览次数:

广外校〔202619号  20266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教学工作实行校、培养单位两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全校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研究生公共课程的协调和管理,课程教学的监督、检查及评估工作。研究生公共课开课单位负责研究生公共课程的教学、建设、管理及质量保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教学、建设、管理及质量保障。

第二章  课程安排

第三条 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研究生课程安排工作,研究生公共课开课单位负责研究生公共课的安排工作,各培养单位负责本单位研究生专业课、必修环节的安排工作。学校每学年进行两次课程安排,每学期结束前安排下一学期的研究生课程。

第四条  课程安排按照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课程设置要求,确定课程名称、上课时间、上课地点、课程容量、任课教师、预修课程要求等要素。研究生课程安排应录入研究生系统,于每学期结束前公布下一学期的课程安排。课程一经排定,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五条  必修环节按照研究生专业培养方案设置,研究生毕业和申请学位前应参加并通过考核。培养单位可将学术活动、实践活动、中期考核、开题等列入必修环节。必修环节可纳入培养方案的学分要求。

第三章  任课教师

第六条 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准则,在教学过程中充分发挥课程育人作用,将思想价值引领、学术道德培育、创新精神塑造融入课程教学各环节。

(二)原则上应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开课单位如确需聘用非副高以上职称且无博士学位的人员担任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对拟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开展试讲等考察工作,考察通过后将拟聘情况说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七条  鼓励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师德规范、有丰富实践经验、符合学校任职条件的行业专家参与研究生课程教学,具体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的教师,应通过开课单位组织的试讲后方可正式授课。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进度。列入课程安排表的课程应按时开课,不得随意停开或更改上课时间和地点,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任课教师因特殊原因确需调停课的,应提前2天办理书面调停课手续。因突发事件无法提前办理调停课手续的,应及时通知开课单位和上课研究生,并于一周内补办调停课手续。调课1-4小节经开课单位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批后报研究生院,5节以上还需报研究生院审批。任课教师因个人原因每门课程每学期调停课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任课教师和开课单位应将调课安排及时通知上课研究生,并妥善安排好课程教学。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开课单位做好开课选课、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录入、教学评估以及课程考核资料交存等管理工作。必修环节应有明确的任课教师负责成绩管理。

第四章  教学文件

第十一条 列入培养方案的课程均应制订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课程性质、任课教师、授课学时、授课对象、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进度、考核方式、成绩比例、教材及参考资料等。研究生核心课程的教学大纲应参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试行)》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研究生核心课程指南(试行)》。

第十二条 公共课按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进行授课;不同专业按一级学科设置的相同学位课,应按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三条 新开设的课程,培养单位应填写《研究生新开课程审批表》,经本单位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已开设的课程,各培养单位应根据相关学科专业发展及时更新课程的教学大纲,并对课程必要性、教学大纲和教学效果等情况定期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每门课程均应按教学大纲的要求,由任课教师选用经培养单位审核通过的优质教材或自编讲义等。课程有对应已出版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的,应严格执行“马工程”重点教材首选与全覆盖原则,统一选用“马工程”重点教材。不得使用在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等方面存在问题的教材。

第十五条 以专题报告形式进行的课程,任课教师应在每一专题开始前将相关材料提供给学生。

第五章  选课

第十六条 每学期校历第一周由研究生在研究生系统选课,第二周由培养单位作退补选处理,第三周起不再受理选课调整的申请。研究生应在退补选结束前查询核对课表。未按要求选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十七条 研究生应根据所在学科专业培养方案,结合个人研究方向进行选课。研究生在选课前应认真阅读课程简介、教学计划,特别是应预修的课程要求。

第十八条 选课周内,研究生可对课程进行改选。改选前应先退选,否则未退选的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六章  课堂管理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对研究生应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并加强学风建设,可通过点名、平时测验、讨论等方式加强对研究生课程学习的管理。

对于未办理免修或请假手续而缺课的研究生,任课教师有责任对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者通报培养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未办理选课的研究生,任课教师不得允许其参加考核,不为其登记成绩。

第二十条 一学期内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作业总次数三分之一的研究生,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资格,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七章  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所有研究生课程都应进行考核,考核方式根据教学大纲确定,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可采用开卷或闭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结合等方式进行。考查可采用课程论文、实践报告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组成,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科专业和课程特点确定。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全体研究生公布该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并对课程考核的试题命题质量和评分标准负责。

第二十四条 课程考试应在课程教学安排的时间内完成,考试安排应提前两周公布,一经公布,不得随意变动。确需变动的,应经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负责人同意后,及时通知所有选课的研究生。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查的任课教师应规定论文或报告等材料的提交截止日期,不按时提交者,按缺考论处,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试每个考场应至少安排两名监考员,主监考员原则上由任课教师担任。

第二十七条 考生应按规定时间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参加课程考试。迟到30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可交卷离开考场。

第二十八条 考生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试违纪或作弊的,按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和涉题人员应严格遵守试题保密相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八章  免修、免考、缓考和重修

第三十条 研究生可以申请课程免修或免考,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的研究生,应提前书面申请缓考,经任课教师、开课单位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批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审批。未经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不应考者,以缺考论处,该课程成绩记零分。

因个人原因申请缓考者,其成绩暂登记为“缓考”,学校原则上不单独组织补考,应随下一年级同一课程安排参加考试。

因公申请缓考者,由开课单位组织缓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学期校历第一周内完成。缓考的考场条件、试题难度、监考标准应与正式考试相同,缓考成绩按正常成绩评判。

第三十二条 课程成绩不合格或登记“缺考”的研究生,可在选课时申请重修,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首次课程一致。成绩单上记录重修后的成绩,并显示重修标记。成绩合格的课程不予重修。

每门课程原则上只重修一次。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研究生可在培养单位和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必修课考核不合格者,应当重修,不得转为选修课。

第九章  成绩管理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必修课程以70分为合格,选修课程以60分为合格。课程合格者,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第三十五条 必修环节成绩采用通过制,“通过”为合格,“不通过”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任课教师和阅卷教师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判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保证研究生课程成绩公平合理。

第三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于下学期开学前通过研究生系统提交研究生课程成绩,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成绩的,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的,应在下一学期校历第一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复查仅限于漏评、成绩加总、登分环节,不重新阅卷。

复查申请经开课单位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批后,由开课单位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复查试卷并签署复查意见。经复查确需更正成绩的,开课单位应在接到复查申请后一周内向研究生院报送成绩更正申请材料。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课程成绩一经系统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任课教师认为确需更正成绩的,应在下一学期校历第二周内办理成绩更正手续,逾期不予受理。任课教师应向开课单位提交《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研究生课程成绩更正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开课单位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负责人审批,报送研究生院核准。

成绩管理工作应严肃认真,如有不当行为,一经发现,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的原始资料,如试卷、口试记录、考核论文、实践报告等由开课单位负责保存,直至研究生毕业后两年。

第十章  教学检查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教学督导由校、院两级组成,以各培养单位院级教学督导检查为主,校级研究生教学督导抽查为辅。

各培养单位教学督导应按照本单位教学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培养方案,有计划地对本单位研究生课堂教学、课程教学文档、培养环节和论文环节等进行跟踪检查并做好情况记录,确保良好的教学秩序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四十二条  研究生院在各培养单位自查和评估的基础上,组织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研究生教学督导及有关专家定期开展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抽查、听课和评估,组织研究生课程的网上评教工作。抽查、听课、评估和评教的结果应反馈给相关培养单位及任课教师,以改进课程教学工作。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级部门出台的最新文件对各专业研究生教学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