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6〕21号 2026年6月29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本科教育教学核心地位,健全学校本科教育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规范教师本科教学质量综合评价(以下简称本科教学评价)工作,构建科学有效的评价与激励机制,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上级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价教师本科教学质量。
第三条 评价主体包括学校全日制本科生、校院两级教学督导、校院两级领导及教师同行等。
第四条 评价对象为所有承担本科教学任务的教师,涵盖理论教学、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等各类课程授课教师。
第五条 本科教学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生中心、产出导向。坚持以生为本,以学生学习效果和全面发展为导向,注重评价对教学改进的促进作用。
(二)院校联动、分类实施。学校统筹指导与教学单位自主实施有机结合,尊重学科专业差异,因地制宜开展评价。
(三)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将等级评定、量化打分与开放性评语、专业评价有机结合,全面反映教师教学质量。
(四)过程与结果相兼顾。既关注教学最终成效,也重视教学过程中的持续改进与质量动态提升。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中心(以下简称教学评估中心)统筹全校本科教学评价工作,负责制定校级评价标准,组织开展校级评价,指导监督各教学单位开展院级评价。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本科教学评价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落实,具体包括:
(一)加强对评教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宣传引导,督促评价主体按时完成评价,确保学生评教参评率。
(二)审核本单位相关课程信息(包括排课、调停课、选课等),确保参评信息完整准确。
(三)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本科教学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经教学评估中心审核后实施。实施细则应明确评价主体、评价指标、评价程序和计分方法。
第八条 各单位的评价工作应做到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公开,确保公平公正。
第九条 各评价主体应当严格遵守评价纪律,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评价活动,严禁弄虚作假、代评等行为。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实施
第十条 本科教学评价以教学活动全过程为核心,实施全方位、全流程评价,分为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和学院(部)评价三类,各类评价主体的评价内容各有侧重,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与监督作用。
第十一条 学生评价覆盖课前准备、课堂教学与课后指导全过程,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定量维度,以及教学特色、改进建议等定性内容。
学生评价依托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平台,组织学生每学期期中及期末开展线上评价,具体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本科教学学生评教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督导评价以课堂教学为重点,侧重于评价教师教学能力与专业素养,包括教学基本要素规范、课程内容设置合理性、教学问题诊断与持续改进、教学效果评估与学生学习成效、教学特色凝练与示范推广等方面。
督导评价由校、院两级教学督导采用专项听课、随机听课与全程跟踪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具体按《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学督导工作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院(部)评价应充分考虑课程类型、教学工作量、班级规模等因素,并结合院级督导、院(部)领导、同行听课等评价情况,对教师的教学工作、育人成效进行综合评定。与教学环节无关的内容不得纳入评价范围。
院级评价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评价结果的构成与运用
第十四条 本科教学评价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定
量评价包括等级评定、量化打分等方式;定性评价包括开放性评语、专业建议等方式,注重对教师教学特色和育人成效的质性描述。
第十五条 本科教学评价原则上由校级评价和院级评价两部分组成,其中,校级评价权重不低于60%,院级评价权重不高于40%。校级评价以学生评教分数为定量依据,结合学生评教开放性评语、校级督导评教意见等定性依据。院级评价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制定评分标准并实施。
校院两级评价权重比例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自行规定,仅以学生评教分数作为评价结果的,应明确规定校级评价权重为100%。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的本科教学评价平均分是本单位评奖推优的重要参考标准,可自行选择以下其中一种计算方式:
(一)以教学单位全体任课教师个人综合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单位教学质量评价平均分。
(二)认为存在学科差异较大或特殊情况的,可规定平均分计算或分类计算方式,经教学评估中心审批同意后实施。原则上,每个教学单位平均分计算方式不超过两类。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在每学期结束前将本单位实施细则执行情况和评价结果报送教学评估中心备案。逾期未报送的,院级评价结果不计入该学期本科教学评价,视为校级评价权重为100%。
第十八条 教师可通过教学质量管理平台查询本科教学评价结果及各主体评价情况。教师对本人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以下程序申请复核:
(一)教师对学生评价、督导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之日起三周内向教学评估中心提出。教学评估中心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一周内答复。
(二)教师对院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公布后两周内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教学单位应在一周内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答复后一周内向教学评估中心提请复查,由教学评估中心组织专家组认定。专家认定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教学评估中心每学期初向各教学单位反馈上一学期评价结果,并定期汇总各类评价数据形成分析报告反馈给各教学单位,推动评价结果在教学改进中的有效运用。
第二十条 本科教学评价结果是学校实施教学管理、开展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依据,将直接应用于教师的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审、评奖评优等核心环节。本科教学评价结果运用的具体规定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连续四个学期本科教学评价结果在本教学单位排名中居后百分之五并且低于九十分的教师,教师所属二级单位应组织同行专家、督导员和党政负责人进行课程质量鉴定,根据课程质量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包括加强培训、重点帮扶、暂停开课资格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低于”“高于”包括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学评估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