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外校〔2026〕22号 2026年7月10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际学生人才培养与学位授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来校接受高等教育攻读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外国学生,与《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中的来华留学生所指相同。
第三条 学校为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并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人才培养
第一节 人才培养基本要求
第四条 国际学生在学科专业上的培养目标和毕业要求与所在专业的中国学生一致。
除本细则规定外,各专业国际学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与博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应与同专业、同层次中国学生人才培养方案基本一致。
第五条 培养单位开设专门招收国际本科生、国际硕士研究生和国际博士研究生专业的,或者允许专业同时招收中国学生和国际学生的,应根据相应层次和专业的教育教学标准和规范,结合国际学生的培养目标和发展特点,制定国际学生专门的人才培养方案并报送留学生教育学院,留学生教育学院会同教务部、研究生院审定后执行。修改国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的,修改程序依照其制定程序。
第六条 国际学生的专业培养方案应当包含汉语能力水平要求及汉语、中国概况类课程的必修课,不设置国防教育环节和军事课程(含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七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
第八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转专业。转专业的条件和程序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具备条件的培养单位,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但论文应有中文摘要。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
第十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节 国际本科生人才培养
第十一条 除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外,国际本科学生与中国学生的通识课程要求基本一致。
第十二条 本科国际学生可以用中国概况类课程学分和指定的通识课程选修课学分,置换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学分及四史课程学分。
指定的通识课程选修课,是指除按所学专业规定修读通识课程选修课外,本科国际学生可修读其他学校指定范围内的通识课程选修课。
第三节 国际硕士、博士研究生人才培养
第十三条 国际硕士、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要求,分别执行《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国际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四条 国际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的学位公共课,应分别与中国硕士、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基本一致。
第十五条 国际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外国语课程包括学校提供中国研究生可选的外国语和中文,但不包括国际学生母语国语种。
国际商务专业硕士学位的“商务英语”可用“商务汉语”代替,但国际中文教育专业硕士学位的第二外语不能用中文代替。
第十六条 国际硕士研究生、国际博士研究生可以用中国概况类课程学分置换思政课程学分。
第三章 学位授予条件
第一节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申请人在学校规定的在籍学习最长年限内,修完国际学生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经审核准予毕业,表明学士学位申请人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较好地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本科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本科学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四级水平。
第十八条 国际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的审查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十九条 学校培养的国际硕士研究生,学业水平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述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符合学校相应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基本要求;
(四)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硕士研究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二十条 学校培养的国际博士研究生,学业水平符合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要求,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达到下述水平的,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全面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独立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三)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在学术研究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在专业实践领域做出创新性成果;
(四)符合学校相应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基本要求;
(五)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博士研究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以外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中,国际博士研究生毕业时中文能力应当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
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通过硕士或博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的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留学生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